海口网5月31日消息 国际板上市主体究竟先是国际公司,还是红筹公司优先的问题,目前制度层面亦明确,国际公司应为首批国际板登陆者。5月23日—27日,A股创出年内最大周跌幅。而在导致A股大跌的众多因素中,“国际板越来越近”被认为是最大诱因。业内担心国际板恐成国际圈钱板。
接近制度设计者向财新记者表示,此前热议的红筹率先回归可能要让路于外企;投行人士称,外企国际板上市快的话到10月份就会有第一家公司挂牌。有消息称,国际板相关政策法规的征求意见稿将可能在七八月份出炉。
“为保证国际板运行的纯正血统,制度层面可能会对首批国际板公司要求更为严格,以纯外资公司更为优先。”上周,接近制度设计者向财新记者表示,此前热议的红筹率先回归可能要让路于外企。
所谓红筹股,是指注册地与上市地在境外、主要业务在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由于历史原因,此前诸多大型优质国有企业如中国移动、中国石油等均以红筹股方式在海外上市。
早在2007年,监管层曾有意令境外红筹企业先行回归A股。根据当时上交所的相关调查,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红筹股有407家,符合初定发行标准的只有38家。据悉,上交所曾向中央建议大幅降低红筹股回归标准。上交所测算,按照降低后的标准,可能会有120家公司回归国际板。
不过,该观点很快被证监会所否认。监管层虽然不排斥红筹股的回归,但并不倾向降低红筹回归标准。
“估计上半年获批的可能性很大,然后就是各家公司报材料了,快的话到10月份就会有第一家公司挂牌。”某投行人士表示,“大家都在准备材料了。”
根据瑞银证券发布的报告,有三类可能在A股上市的“外企候选人名单”。第一类是在内地有不少业务的外国公司,包括从事零售业的宝洁、可口可乐、联合利华、家乐福、沃尔玛,以及从事制造业的西门子、戴姆勒奔驰、大众汽车、通用电气、IBM等。
第二类是绩优香港本地上市企业,即香港蓝筹股,包括汇丰控股(00005.HK)、东亚银行(00023.HK)等。
第三类则是在香港上市的内地公司,即香港红筹股,包括中移动(00941.HK)、中海油(02883.HK)、联想集团(00992.HK)、华润创业(00291.HK)等。
国际板恐成国际圈钱板
被指是A股暴跌的最大诱因
部分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和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国内市场都没搞好的情况下,在发行审批、监管不严、投资者保护不力等“痼疾”依旧之际,仓促推出国际板会对A股造成很大影响,无论是A股被国际化,还是国际板被A股化,显然都非各方所乐见。
如何弥补估值差异
“A股市场从去年下半年以来表现一直不好,远远落后于欧美股市,在如此弱市之下,尚福林提出加快推出国际板的言论我认为时机不对,在国内市场还没搞好之际,仓促推出国际板也不合适。”山东财政学院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张延良教授28日对记者表示,国际板长期来看或是利好,但短期显然是利空。
而A股市场上周的大跌,也体现了投资者对于资金被分流的担忧,其实质是境外市场和境内市场估值体系的巨大差异如何弥合?海外上市企业普遍10多倍的市盈率将对A股高估值体系产生巨大冲击。有市场人士担心,一旦分红比率及股东权益回报率更高的汇丰银行等外资公司登陆A股,不知有多少机构和投资者会减持其手中的银行股,换股汇丰,更遑论苹果、微软这些真正有创新力的科技巨头了。由此带来的A股“大换手”后果难料。
谨防国际板A股化
“A股如果就此被国际化了,大家也勉强能接受,如果是国际板被A股化了,显然不是大家愿意看到的。”张延良说。
众所周知,海外市场是成熟市场,机构通过市场专业分层进行定价;且有完善的投资者诉讼制度和强有力的监管机构,保证市场交易信息的公正、公开、透明,违规者通常难逃法网。
但国内却缺乏这样的约束条件,高市盈率、高发行价、高募资额的“三高发行”,如绿大地一样的造假上市、虚假陈述却得不到严惩,这样的市场环境,使人不免担心国际板推出后,会不会一样变成国际圈钱板呢?
“A股的市盈率那么高,国外公司是来圈钱的,要不人家才没那么积极呢!”长期推动投资者向造假上市公司维权的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也表达了自己的担忧。毕竟,家乐福、IBM、朗讯等这样的国际大公司,在进入中国后也把商业贿赂用得炉火纯青,与其在国外的表现大相径庭。
而A股的股价普遍比别的国家和地区的高,根本原因在于A股是个封闭的市场,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如此一来,国际板以高于境外估值体系的价格发行似乎难以避免,圈钱的担忧同样难以消除。
A股惩恶力度不够
“面对国内企业,投资者维权尚如此艰难,如这些跨国巨头在A股上市,一旦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问题,投资者在什么时间可以起诉?去什么法院起诉?依据什么法律起诉?由谁来监管这些跨国企业?如何监管?这显然是摆在监管层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刘国华从投资者保护角度分析说。
刘国华表示,如果中国A股市场想国际化,也必须按照国际上保护投资者的标准来惩处违法行为。他介绍说,美国2002年出台的《萨班斯法案》近乎严苛地打击证券犯罪。其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等主要高管必须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一旦财务报表被证实存在违规不实之处,将按证券欺诈罪被判处最高达25年的刑期。对犯有证券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
而当投资人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是比较有效的救济方式,美国证券法赋予了投资者集团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两项重要的诉讼权利。集团诉讼的被告可以是公司、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会计师、律师或证券承销商等。
刘国华认为,国内对欺诈上市这样严重的违法行为,对责任人判刑才5年,《证券法》规定的罚款才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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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专家表示国际板推出时机仍未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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