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6月1日消息 海口市因醉驾被刑拘的第一人,35岁的江苏籍司机姜海舟5月31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当日上午,美兰区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此案。这是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来,海口醉驾入刑的第一例案件。
据悉,除该案外,海口辖区另外两宗醉驾案件(被告人分别为郭某存和苏某龙)也于31日下午在龙华区法院和琼山区法院分别立案。
被告人姜海舟原系海南鼎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部门经理。2011年5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姜海舟受邀到海甸岛寰岛大酒店一楼八珍坊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在宴席上喝了多杯白酒。当日21时许,被告人姜海舟驾驶一辆未上牌的白色江淮小轿车到海甸二东路和海达路交叉口的欣奇蛋糕店买生日蛋糕,后送至寰岛大酒店对面的豪门之星歌舞厅为朋友庆祝生日。在包厢内,被告人姜海舟还喝了红酒。次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姜海舟酒后驾驶江淮小轿车回家,行驶至海甸岛和平二东路路段时被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姜海舟血样中含有乙醇,其浓度为269mg/100ml,属醉酒驾车。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姜海舟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其提起公诉。
据了解,根据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为醉酒驾车,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一旦被查出醉酒驾车,司机将被处以罚款、拘役一至六个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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