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单项立法意见数之最
海口网6月2日消息 据中国人大网公布的声明显示,为期一个多月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于昨日结束。征求意见数已超23万条,超过劳动合同法(草案)创人大单项立法征求意见数之最。此前,2006年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布一个月共收到各方意见19万余条,创当时全国人大立法以来网上征求意见的最高纪录。
4月20日至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首次审议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这是继2005年、2007年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启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不同于前两次只是就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额进行调整,此次还首次修改了税率表。
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网上公布草案,向社会征集意见。
个人所得税从最初的月扣除额800元,到2006年提高到1600元,2008年又提高到2000元,此次修正案草案,将扣除额提高到3000元。同时,为体现个人所得税修改的收入分配导向,修改了税率表,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其分别并入税率10%和税率45%两档。
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草案维持现行5级税率级次不变,将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做了调整。
呼声强烈折射民众不满
此次意见征集中,个税免征额能否提到更高水平,能否定得更合理成为网民关注的最大焦点。甚至有网友认为当前通胀压力加大,生活成本上升较快,建议将起征点调至4000元或者5000元。
此外,建议个税调整体现地域、家庭差异化也成为关注焦点。很多网友建议表示,各个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人均消费支出水平、房价等都存在较大差异,应当在征收个税时得以体现,差别对待。
专家指出,网民对个税的高度关注和要求提高起征点的呼声强烈体现越来越多的人对收入分配的现状不满,期望通过个税改革调整收入分配。
- 前瞻
“最终走向综合所得税制”
个税改革应该是一个综合的改革,不仅仅包括个税免征额的提高,还要包括由分税制逐步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我国个税制度实施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类税制,早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就明确个税的改革目标,即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综合税制的三个特点是:将个人各种收入项目加总按综合税率计征、以家庭为征收单位、以年为征税时段。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指出,我国个人所得税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不足,如分类计征模式与无差别的宽免扣除制度,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无法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进而导致个税不能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但当前个税改革朝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方向迈进仍有很大难度,要推进综合计税,需要实现纳税人信息申报的实名制,个人全部收入信息应实现网络全覆盖,纳税人申报制度也要健全。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所长高培勇认为,此次个税调整,应该说是在改革终极目标短期内难以达到之下的权宜之计。此次税制调节举措推出后,国家应瞄准个税的改革目标加快推进改革,重点是突破税收征管和税制结构改革难点,最终使社会收入分配回归公平合理的轨道。
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需要对现行税制进行“大手术”,最终走向综合所得税制,即以个人申报为基础,将所有来源、所有项目的收入加总求和,一并计税。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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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
伴随着个税修正案征求意见,近一段时间,社会各界对于个税有关话题的讨论此起彼伏。为何3000元免征额成为焦点中的焦点?如何堵住高收入人群的个税漏洞?个税改革能否实现以“家庭为单位征收”?
免征额为何定为3000元?
符合当前居民消费支出增长情况,为今后居民消费支出增长留下空间
Q 各界围绕“3000元免征额”的讨论不绝于耳,免征额定为3000元是否合适?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郝如玉:在个税中设置免征额,主要是考虑到保护居民的“基本生存权利”,要在工薪所得中扣除一部分必要的“生计费用”,维持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靳东升:个税免征额的设定主要是以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为基础,综合考虑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增长和物价变化因素确定,草案提出的3000元额度符合当前居民消费支出增长情况,也为今后居民消费支出增长留下空间。
Q 社会各界有一部分声音希望免征额再提高些。如何看待这种呼声?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应该说3000元的免征额是在前几次调整幅度基础上的一种相对平稳调整,背后也传递出个税免征额将实行“动态调整”的积极信号。也就是说,今后免征额不是一成不变的,而会随着我国物价汇率变动以及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变化实行动态化调整。同时,免征额也不宜调得过高,否则个税纳税面过窄,不利于提高公众纳税意识,税收大幅下降也不利于增加财政用于公共服务的支出。
如何堵住高收入者个税漏洞?
对单位违规发放收入加强监管,加强代扣代缴
Q 这次改革是否体现“高收入者多纳税”的原则?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怡:此次个税法修订对税率级次级距也进行调整,体现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态度。但目前的调整仍仅限于针对工薪所得,并没有涉及高收入群体股息、资本利得等非劳动所得,对高收入人群的影响并不是很大。由于信息不对称,高收入人群工薪所得之外的收入很难被监测和征收到。
Q该如何堵住高收入人群的个税漏洞?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白景明:加强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是发挥个税“削峰平谷”调控作用的重要手段。从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模式来讲,最有效的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的方法是在单位层面。加强代扣代缴,加强对单位违规发放收入的监管,加强对企业的审计。同时,加大对单位在代扣代缴层面偷逃个税的处罚。
能否以“家庭”为单位征收?
目前推进综合计税尚难,十二五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税制
Q个税改革能否实现以“家庭为单位征收”?
刘怡:关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讨论,实际上传递出个税改革亟待从分类向综合迈进的改革信号。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个税都实行综合或者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综合计税是最能体现一个人纳税能力的税制,而我国“十二五”已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税制。
Q综合税制有三个明显标志:一个是将个人各种收入项目加总按综合税率计征;一个是以家庭为征收单位;一个是以年为征税时段。此次个税法修订是否体现了这一改革目标?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目前的个税修订举措仍属于个税改革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目标迈进的“前期铺垫”,当前要在我国推进综合计税仍面临很大难度。“需要实现纳税人信息申报的实名制,个人全部收入信息应实现网络全覆盖,纳税人申报制度也要健全,同时管理部门的稽查能力也要跟上,工作量会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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