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6月6日消息 2010年11月13日3时15分许,17岁的肖某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乙醇浓度未123mg/100ml)驾驶琼AW0980号小轿车(副驾驶位上乘坐肖佩壮)沿龙华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龙昆桥交叉路口,由于闯红灯行驶,发现行人吴某在人行横道内由南往北方向横过道路,肖某芹向左打方向避让的同时,导致该车前保险杆碰撞吴某左侧身体,该车继续往前行驶,再次碰撞相对方向由陈某驾驶的琼A88011号小轿车,造成吴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肖某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吴某无事故责任。
警方提示:当事人肖某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
目前,肖某芹因醉酒驾车致人死亡,被海口检察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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