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消息6月7日 因为对婚前财产分配有意见,虽然已经离婚,但孙鸿为还是隔三差五地骚扰前妻及其家人。最终,他与前妻的亲弟弟发生争执,并持剪刀将对方捅死。上周五上午10点左右,此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孙鸿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被做出限制减刑的“死命令”。据悉,对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适用限制减刑,在江苏尚属首例。
他捅死前妻亲弟弟
孙鸿为是溧水人,30多岁的他一直没有正当工作,还曾因为盗窃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孙鸿为到处游荡,和妻子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张。2009年6月,孙鸿为和妻子刘娟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由于对婚前财产的分割存在异议,离婚后,他隔三差五到刘娟家里冲砸财物,索要钱财。经事后查对,从2010年10月8日至11月19日,40多天时间,刘娟先后报警十多次。
2010年11月30日早上7时许,孙鸿为携裁布剪刀,再次前往刘娟家中滋事,阻挠正在进行装潢的工人工作。接到工人的电话后,刘娟拨打了弟弟刘韬的电话,让其陪她回家看看。刘韬又约了另外两个朋友,赶往姐姐家中。进门后,刘韬见孙鸿为坐在台阶上,便呵斥其下来。很快,两人扭打在一起。一两分钟后,刘韬大喊起来,旁边的人这才看到,孙鸿为手上攥着一个锋利的剪刀,上面全是鲜血。案发后孙鸿为逃逸,刘韬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民警迅速展开调查,于案发当天上午9点左右将孙鸿为擒获。
被判死缓限制减刑
法官审理认为,孙鸿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孙鸿为及其辩护人则认为,孙鸿为是在受到被害人攻击后用剪刀还击,系正当防卫,而且孙鸿为没有杀人的故意,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然而,证人杨某、张某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孙鸿为先用剪刀捅被害人,杨某见状后才用铁锹砸被告人头部,而且孙鸿为在被害人胸部连捅三刀。
法官认为,孙鸿为的犯罪行为致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当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所引发,故对孙鸿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又鉴于孙鸿为曾因盗窃罪两次被科以刑罚,且对本案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未充分赔偿,并未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法院综合考虑后,依法对其限制减刑。
结果出来后,刘娟及其家人嚎啕大哭,她们当庭下跪,恳请法官判处孙鸿为死刑,“留着他,出来还会杀我们。”对此,此案审判长沈晓蓓表示,今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50条作了修改,增加了对累犯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9种情况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同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解读】
将服刑不少于20年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顾宸菲律师表示,按照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对于已经判处了限制减刑的犯罪分子,到底是减刑还是不减刑?
据法官介绍,限制减刑判决发出去后,实际上是对犯罪分子在实际执行刑期上做了限定。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最低服刑期限为14年;而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对被告人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那么被告人最低服刑期限一般为25年,即使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的,最低服刑期限也不能少于20年。
“将来在实施的过程中,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还是可以适用减刑规定,但你无论怎么减,都得超过实际服刑20年的期限。”法官表示,因为这一规定才实施,具体在执行中肯定会出现很多不同的个案,对此,法官也正在进行调研分析,以期望能更好地适用法律。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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