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6月7日消息 6月7日,记者从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的通知要求,自6月3日起,海南将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全面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据了解,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均适用本办法。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同时,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认为,海南全面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确保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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