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6月8日消息 琼中一男子王某,想和一名在校女生约会遭到拒绝,过后几天,听说该女生和其他男子约会,王某怀恨在心,约朋友持刀将与女同学一起喝酒的男子刘某砍伤。近日,琼中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王某、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一年的刑罚;并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20894.59元。
原来,今年18岁的王某和19岁的陈某是琼中县乌石农场人,2010年9月6日晚上10时许,陈某约琼中县某中学女生吉某出去约会,遭到吉某的拒绝。之后不久,陈某得知吉某与另一男青年刘某,及其他朋友在琼中县城的某烧烤店内吃烧烤。约会遭拒的陈某一时醋意大发,便纠集朋友陈某等人持砍刀冲进该烧烤店,对男青年刘某进行追砍。刘某被陈某、王某砍伤左手、头等部位,造成刘某左手尺骨开放性骨折、头部、左前臂受伤。经琼中县公安局鉴定,刘某的伤势为轻伤。
经琼中县检察院起诉,2011年2月16日,琼中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陈某持刀砍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琼中法院分别判处王某、陈某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1年。
2011年4月18日,被害人刘某向琼中县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请求两被告陈某、王某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0388.16元。近日,琼中县法院根据后续治疗费至今未发生,精神损害达不到法定赔偿条件等个案具体情况,依法作出由两被告王某、陈某连带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20894.59元的一审判决。各方当事人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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