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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男子被指轮奸罪获刑 18年后受害者否认案情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1-06-09 09:34

  三个年轻人,因一桩在谈“婚事”,被告“轮奸”,分别判处无期、15年和8年徒刑,尽管庭审笔录上,三人均称遭到了殴打逼供;定罪证据只有一张并不明确的妇科检验报告和半截裤腰带。

  而“死亡威胁”也经由派出所传递至“受害者”家,女孩匆匆远嫁他乡。

  14年后,女孩第一次回家,方得知,自己喜欢的男孩和他的朋友们曾“轮奸过”自己!

  青春不再,人生被撕裂,这场“轮奸”案“馈赠”给他们的分别是:牢狱之苦和不幸婚姻。

  当年的漏洞百出,在中国偏远的乡村,制造了一出“子虚乌有”的“轮奸”案。也因纠错程序的迟缓,18年后,正义依然没有实现。

  在铁窗中挨过18年禁锢后,王坤武于去年3月重获新生。从一开始,他就否认对自己的所有指控,这也是那两个苦命“同犯”的心声,无数次无果的申诉,也自狱中延至监外。另一方面,除去案卷中重重疑点,当年一度不知所终的“受害人”,也现身还原诸如“多年后方知被‘强奸’”等内情。她也在为清白正名。

  由“拐卖”到“轮奸”

  1992年6月19日上午10点左右,五个年轻的身影出现在野猫寨这条路上。他们是男青年王坤武、赵德义、龙从军,少女张芝敏和她的妹妹。三男二女,一路嬉笑,慢慢将野猫寨抛在身后。路的尽头是一个叫做普翁乡的集镇。

  两个小时之后,置办妥当的年轻人来到普翁烤烟场路口。几个民警出现在他们面前。“跟我们走一趟”,民警拍了拍走在最前面的王坤武。

  进了派出所,客气不再。被告知涉嫌“拐卖人口”之后,铐起、审讯,提取口供。到晚上七八点,罪名由“拐卖”改为“轮奸”。“不承认,打;还不承认,吊起再打”19年后,已不再年轻的三个人记忆犹新。

  到20日凌晨,多份承认“轮奸”的笔录已经摆在普翁乡派出所的桌面上。案情重大。很快移交织金县公安局预审科。7月1日,织金县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送抵贵州毕节地区人民检察院。

  带头抓捕的人叫做金开明,时任普翁乡综治办主任,野猫寨人。赵德义的父亲赵文宣记得,当晚曾找过金开明询问情况,被告知:没事,明天就放回来了。第二天再问,“情况严重,已经送到县里了。”

  1992年11月12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当庭宣判。当日下发的《刑事判决书》(刑字第135号)认定,三被告“施用暴力,轮奸少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三被告认罪态度不好,应从重惩处”。

  王坤武被判处无期徒刑,赵德义与龙从军分领15年与8年有期徒刑。赵德义一审后提请上诉,被驳回。

  王坤武与龙从军并未上诉。“当时听说上诉无用,不如在狱中申诉”。后来,王坤武在狱中申诉15年,坐满18年零3个月后,释放回家。赵德义与龙从军实际服刑为13年和6年。

  不知情的“受害人”

  差不多就在毕节检察院起诉王坤武等三人的时候,千里之外的安徽省濉溪县南坪镇蔡圩庄迎来一身风尘的四人。为首的是一名中年男子,末了紧跟一个神色憔悴的女孩儿。他们投亲而来,确切说应是在为女孩儿寻找婆家。一个月后,女孩儿与当地男子蔡仕民结婚。她16岁,他31岁。在新的身份下,女孩儿很快成为两个孩子的母亲,在这个“比老家还穷”的地方落户生根。

  女孩儿叫张芝敏,贵州织金县野猫寨人。她的另一身份,正是在卷宗中王坤武等三人“轮奸”案的受害人。在她的记忆里,当一行人抵达普翁卷烟厂路口时,她被人喊去帮哥哥背肥料,曾短暂地离开10分钟左右,再回来,年轻的男孩们踪影全无。随后她被带到派出所,问了些话,“摁了几个手印,就回家了。”

  同来安徽的,有她的二哥张芝云,当年19岁。他说,匆匆带妹妹远嫁安徽,是因为当时感受到了死亡的威胁。这份据说来自王坤武等三人的死亡威胁经由派出所传递至张家:“那三个人出来,要砍死她(张芝敏)”。

  记得那个时候,她本来是要跟龙从军回家,他高大、英俊,“真的很喜欢”。“他们为什么要杀我呢?王幺叔(王坤武小名)跟赵四哥(赵德义)正是我跟龙从军的媒人,他们怎么又‘轮奸’了我?”19年后,在安徽蔡圩庄北队那间衰败破旧的瓦房里,35岁的张芝敏一脸的疑惑。

  回溯当年,张芝敏只记得,金开明与民警邓忠兴说带她到县城里去看“服刑中的大哥”,大哥未见到,却到医院做了妇科检查,并在村小学拍了几张照片,“也没说是为啥”。

  2006年,张芝敏远嫁后第一次返家。赵德义的母亲李鸿飞小心翼翼问起往事,惊得张芝敏半天无语。这个远嫁他乡的女孩儿这才知晓,14年前,那个“真的很喜欢”的男孩和他的朋友们“轮奸过”她!她迅速与赵文宣到织金县司法局说明缘由,并留下联系方式。只是,那个期望中的来自司法局的电话始终未至。

  谁是报案者?

  检索卷宗,并未找到当时的报案记录。查阅1992年6月19日的张芝敏笔录,也未见被拐卖的陈述。参与侦办此案的普翁乡派出所民警杨赤(现已去职)记得,张芝敏并非报案人。他说,案情最早由综治办主任金开明向所长刘应举转述,刘再派人抓捕。这个说法得到了金开明的正面回应。

  时任普翁乡派出所所长刘应举则表示,受当时办案条件与水平所限,纰漏在所难免,“但并不妨碍案件在法定程序下侦破”。他现任织金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当年是此案的主要侦办人。

  卷宗里,张芝敏的笔录共计四份,在6月20日之后的三份笔录中,有关于拐卖及“被轮奸”的陈述。张芝敏并不识字,2010年5月20日,当逐一听完四份笔录的诵读后,她面色苍白,随即放声大哭。她觉得自己清白受辱,也为王幺叔、赵四哥,以及曾经喜爱的龙从军难过。她说,自己从未报过案,笔录所载非她所言,在派出所唯一做的,就是按照要求摁上手印。“一个好端端的对象没谈成,咋还成了轮奸?”她哭。

  从王坤武等三人笔录上看,19日下午警方的提审以“如何拐卖”为主,至19日凌晨转变为针对“如何轮奸”的讯问。按照杨赤的说法,这其中金开明作用甚大:从拐卖到轮奸,均是金开明首先向警方说明。对此,金开明予以否认,他没有动过拐卖张芝敏的念头,更不是传言的“被抢了生意而进行报复”。

  这个说法一度在野猫寨流传甚盛。金开明解释,是他的一个舅子曾参与人口拐卖,与他无关。他自己是曾带过一个本地女孩儿远嫁江苏,对方给了他3000元钱作为报酬,“那是介绍费,跟拐卖扯不上。”

  这一切都让张芝敏对当年的远嫁产生强烈质疑。其实她在安徽举目无亲,当年带她过来的中年男子是金开亮金开明的二弟,野猫寨新峰村村支书。她记得夫家曾给金开亮3600元,这得到蔡仕民的证实。而张芝敏的二哥张芝云则说自己只从金开亮那里拿到1000元。

  此情成追忆

  1992年6月18日晚,新峰村民办小学。龙从军与王坤武大概是晚上7点赶到野猫寨赵德义家中,晚饭后,赵喊来张芝敏,商量退亲薛家以及第二天到龙家的事宜。如果龙家不是特别的令人失望,这事基本就定了。

  还记得,当时龙从军为她买的是一双白色球鞋、一套蓝色西装套装、一双肉色丝袜。都是亲手挑的,很喜欢,却从未能穿上。在后来的警方侦查中,这些都被作为该案的证据封存。

  在织金县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中,上述事实得到认定。在毕节地区、贵州省两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此事亦有陈述。法院最终认定,与少女张芝敏“谈婚”,正是王坤武等人“共谋强奸的幌子”。

  这次见面也被认定为案发起承点。

  织金县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是这样描述的:1992年6月18日,被告人王坤武、赵德义以介绍被告人龙从军与野猫寨少女张芝敏谈婚为幌子,将张芝敏骗到新峰村民办小学后,于当晚11时左右,在教室内的课桌上,将其强奸(已遂)。

  毕节地区人民检察院与法院则提供了更为充实的细节一审判决书中称,王坤武等三人施用暴力,首先由王坤武强行扯断张的裤带,脱掉裤子,对张进行强奸,随后互相帮忙,由赵德义、龙从军先后对其进行轮奸。

  口供定罪?

  一部分笔录是这样记载的。王坤武承认是始作俑者,并确定三人实施犯罪的先后顺序;赵德义则说,“如果他们说我得做我就得做,如果说我没有得做就没有得做,你们唱(说)做都行。”

  龙从军的陈述一度让警察费解王坤武说要与姑娘发生关系,他回答,“随你们,只要有本事”,并且让王坤武第一个来。警察问:你们在谈恋爱,为何不阻止还参与轮奸?他答:当时只想他们做不做,我自己为什么参与现在说不清了,糊里糊涂就做了。

  面对这些供述,王坤武、赵德义与龙从军均表示,这是被“打得要死”后乱编的。他们的共同回忆是,在被木棍、火钳以及枪托的轮番锤炼过程中,也被屡次告知“警察打死人不偿命”。

  杨赤承认,他曾在派出所放有一把气枪,铁质枪托就是打人打烂的。他也承认王坤武等人“遭过打”。刘应举反对这种说法,“他(杨赤)是因为违反纪律后来被辞退的,他的话可信度有多少?”

  所有的笔录中,张芝敏均未叫喊。警察注意到了这个细节,笔录中记载的答案是,因为受到了“喊就杀死你”的语言威胁。

  在王坤武等人的笔录中,张芝敏是有叫喊的“鬼扯你,你不要脸”“不要肇,不要肇(原文如此)”。

  新峰村民办小学早已坍塌,原址被崭新的水泥房覆盖。这是处于野猫寨正中的一个位置,对面当时是村部办公室。织金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记载,村小坐北向南,东面5米处是金开亮家圈房,东南15米是金开亮家住房,西南面5米是金开正家住房,南面7米是村路。

  村民都说,这是一个“咳嗽一声半个村子听得到的地方”。但在那晚,村小里传出的呼喊声,似乎被全村轻易地错过了。

  卷宗里有所记载的物证共两份。一份是半截被扯断的腰带,另一份是6月20日张芝敏在织金县保健站做的妇科检查。后者显示,处女膜5点钟处有一小血口子,阴道口1到2厘米处有1厘米血口子,整个阴道壁充血,宫颈处有陈旧性血性分泌物,余无特殊发现。

  赵德义等人曾要求警方做精液检查,这在笔录上有记载,但在卷宗里无体现。律师周立太说,张芝敏的裤子作为关键证据未有审查,更没有提取犯罪人留下的体液等遗留物,只是出具了一截没有多大证明力的裤带,所有的证据都只是受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

  织金县检察院起诉科李永清说,当时情况下,有口供,有物证,起诉足够。特别是“整个阴道壁充血”,是最主要的证据。“已经很不错,当时很多案子仅有口供的”。当年他负责此案审查,现已退休。

  根据1992年11月12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笔录,庭审中并无质证环节。王坤武等三人全部当庭翻供,否认控罪,强调“是在派出所硬打逼供”,要求法院重新调查,但未被采纳。案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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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 [编辑:胡世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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