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通讯员 钟祥 摄)
今年5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羊某林与朋友喝酒后,无证驾驶自家的拖拉机沿什邦线由七坊镇往邦溪镇方向行驶,至什邦线37KM+250M处,由于车辆偏左占道,与张某东驾驶的货车相碰,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羊某林打电话报案。经白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羊某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羊某林血样进行酒精测试,结果为227mg/dl。案发后,被告人羊某林向公安机关缴纳了治安处罚款1500元,并赔偿了事故损失人民币16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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