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法警给被告人王亚丽戴上手铐。
海口网6月10日消息 今天(9日),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对社会各界关注的王亚丽等人职务侵占、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并依法公开宣判。王亚丽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桃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10月,王破盘、周东风、薛立新三人注册成立石家庄市金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破盘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周东风、薛立新未实际出资,亦未参与经营,为挂名股东。1995年12月,金宝公司与外商梁志国合作注册成立河北金华停车综合服务中心,王破盘为该中心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8年8月8日王破盘去世后,被告人王亚丽为达到侵占金华中心资产的目的,利用其担任金华中心董事且保管金宝公司、金华中心公章之便,擅自将金华中心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晓冬,并以变造工商机关证明的手段,启用了金华中心新的营业执照和公章,从而控制了金华中心的经营活动。此后,王亚丽将金宝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从工商机关借出,勾结被告人周东风、张志乔等人伪造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中的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文件,将王破盘的股东权利全部改作他人,并拒不归还金宝公司的原始注册档案。后王亚丽、周东风勾结薛立新、肖和利凭伪造的工商档案,通过诉讼手段,使王亚丽占有了评估价值为1.1亿余元人民币的金华中心资产。
2008年8月至2009年5月间,被告人王亚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指使周东风、张鲁送给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现金15万元人民币。王亚丽送给有关国家工作人员面值分别为1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两张及字画一幅。
桃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亚丽、周东风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行贿罪。被告人肖和利、薛立新、张志乔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在职务侵占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亚丽、周东风系主犯。王亚丽侵占的公司资产尚未变卖、转移,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周东风在职务侵占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王亚丽较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肖和利、薛立新、张志乔在职务侵占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张志乔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对案件的侦破起到积极作用;归案后,肖和利、薛立新、张志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分别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桃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亚丽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周东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肖和利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薛立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张志乔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宿馨元 丁力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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