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释法
无奈之举可能鼓励买方市场
“聊城警方对买主免于处罚确实有据可依。”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媛媛说,虽然《刑法》规定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依据“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挠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金一,则对继续让被卖婴儿继续留在买主家中这一做法可能产生的后果表示忧虑。“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没犯罪。”赵金一说,这样一来很可能会给公众造成“收买孩子不会受处罚”的错觉,这种侥幸心理有可能会“鼓励了这种行为的发生”。
“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由买主代养在法律上则并无依据。”赵金一说,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对于被解救的儿童,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应依法交由民政部门收容抚养。但在现实中,这一条款面临诸多限制。因为收容能力及条件限制,目前我国大多数相关民政机构,多以收容残障、流浪、弃儿为主。对于上述婴儿,多数民政机构有心无力。
唯一有可能为孩子找到合法归宿的途径是,由购买转为收养。“但同时《收养法》还对收养人做出了无子女、年满三十五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能力的规定。”赵金一说。
“两起案子中,有相当一部分买主是出于续香火的目的,从人贩子手中购买了男婴。”殷广国说,这些家庭多数都已有了一个或者以上的孩子。“无子女”的收养条件,显然是无法被满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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