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祥文案宣判现场 杨君相 摄
海口网6月14日消息 今天(13日)上午10点30分,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被称为重庆涪陵“规划专家”的夏祥文领到了受贿112万元的“人生罚单”——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夏祥文,44岁,硕士研究生文化,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局原局长。颇具戏剧性的是,夏祥文的落马始于2009年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对重庆市涪陵区“全国最密加油站”这一事件的曝光,报道称涪陵区内修建加油站之多,全国罕见。在检察机关介入之后,夏受贿的内幕得以揭开。今天的夏祥文,身着囚衣,穿米黄色长裤和浅蓝色拖鞋,戴着一副黑色粗框眼镜。长达57页的判决书,涉及被告人夏祥文29项受贿事实和2起非法盗卖土地事实。在法官10多分钟的宣判词中,夏祥文时不时低下头,不停沉吟着什么。法院审理查明,夏祥文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陶某某等29人的贿赂款共计112.4万元。 2003年7月5日,夏祥文与夏祥权、陈奕光、陈林森(3人已判刑)成立重庆市涪陵区巨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谋用低价购买土地使用权,再高价倒卖给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川渝涪陵分公司修建加油站,从中牟利。2003年至2004年期间,夏祥文等人在涪陵区两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与中石化涪陵分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获利共计人民币3874179.9元。其中,被告人夏祥文个人分得人民币7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此案在今年5月10日审理时,针对夏祥文提出公诉机关实施长时间的讯问,侦查取证时变相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的异议,侦查人员首次站在了证人席上。 “我叫XXX,男,42岁,系夏祥文案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讯问中没有言语或肢体上不文明的行为。” “你们是否对我实施了长时间的讯问,刑讯逼供,让我跪着,不准我吃饭等行为?” “提押证上有提讯和还押时间,在押人员入所时要进行健康检查,当时看守所对你身体检查时也有登记,你体表无损伤,所以我们没有实施上述任何行为……”在今天的庭审中,法院调查核实认为,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当庭质证,侦查人员在取证时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夏祥文进行讯问的,没有违法讯问行为;同时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也证实,夏祥文体表无损伤;另外,夏祥文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侦查机关违法取证,故法院认定侦查机关未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法院对夏祥文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夏祥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72万元;并对夏祥文犯罪所得人民币1824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侦查人员出庭的案件,对于案件的公开、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旁听此案的人大代表张第英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证人不出庭作证导致证人的庭前陈述在庭审中大量直接使用,造成控辩双方在法庭上无法对证人证言进行当庭质证,使控辩式诉讼流于形式。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程昔原表示,让被告人与侦查人员就有关事实和证据在法庭上进行当面对质,更有利于法庭查清案件事实、辨别证据,从而提高案件质量。(徐伟 李春光 杨君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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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现实中到底有多难?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的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据此,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已确立了控辩式的审判方式,要求有理讲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事实查清在法庭,是非辨明在法庭,罪责确认在法庭。但是,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相当普遍。据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该院辖区共审理一、二审刑事案件2796件4048人,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12件13人,证人出庭率为0.32%。据悉,在我国证人出庭率普遍偏低,一般在5%左右,证人出庭难涉及地区广,无论是沿海地区还是内地,几乎所有地区都存在证人不出庭现象。长期以来,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已经成为困扰我国刑事审判工作的巨大难题,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已是不争的事实。 “证人不出庭作证,剥夺了被告人有效参与法庭审判的权利,使抗辩式庭审方式所要求的直接、言词、公开、辩论原则难以在法庭上贯彻,损害诉讼的正当程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卢君告诉记者,不仅如此,证人不出庭作证还严重影响了司法权的正常运作,导致了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等诉讼原则无法落实,最终严重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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