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上市公司都将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海口网6月16日消息 昨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时记录所有可能对公司股价及其证券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据悉,规定主要针对以上市公司为主体的内幕信息管理进行规范。如果产生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发起方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该规定相关要求加强内幕信息的管理,并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果产生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发起方是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方,征求意见稿要求其他方均有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义务。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对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还要求相关方要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同时,根据披露重大事项类型不同,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要求也不同。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衔接,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除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除上述事项外的其他重大事项,上市公司仅需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据了解,上述征求意见稿是对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的进一步落实。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防范和查处内幕交易是现阶段监管实践的客观需要。自2008年起,证监会已经在深圳、福建、上海等辖区试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目前试点已推广到全国范围。制度的施行在监管实践中取得了积极成效,并为内幕交易稽查办案工作提供了有效的线索。试点的稳步推行为征求意见稿发布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明确的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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