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6月16日消息 正在征求意见的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拟明确,无车船税纳税证明的车辆,将无法获得年检合格标志。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将该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7月14日。
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车船税法,该法规定,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同时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此前,车船税证明不是车辆年检的必备条件之一。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上述规定予以细化,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自上次检验后各年度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登记,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海事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在办理船舶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且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予登记,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此外,对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杨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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