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6月17日消息 (记者杨杰)记者从海南省海口市农保局获悉,海南省从今年10月起,将正式实施《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办法》规定,自2011年10月起,海南将按月足额给60周岁以上符合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发放养老金。
受惠范围广
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海口市参保人员条件为:凡具有海口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现有社保制度的所有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实上,《办法》主要就是为了解决海口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可依法继承
海南省的居民养老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市民普遍对这一政策的即将实施表示了赞赏,一些市民同时也提出了疑虑。市民韩先生表示,“如果想给家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参保,一次补缴15年的保费,结果没领多长时间养老金,老人突然辞世不是赔本吗?”根据规定,如若参保人员在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年限未到就去世了,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不会被“充公”,除政府补贴外,均可以连本带息依法继承。
此外,政策还充分顾及到特殊社会群体的利益,《办法》明确规定,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城镇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对于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参保人员,政府除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缴费补贴。
同时,享受城镇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也可由海南各市、县、自治县财政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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