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5:身家过千万,900万来源不明
据悉,2009年11月,李振刚收到杨强等人已被相关部门调查的消息,得知其罪行即将败露。为掩饰、隐瞒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发放高利贷所得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李振刚指示同伙梁某将财产转移。
2010年1月13日,杨强被茂名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查,杨强家庭财产共计人民币1889万余元、港币82万余元、美金6300元。其中,能够明确财产来源的共计人民币1002.5万余元、美金6300元。
换言之,杨强共有人民币886.6万余元、港币82万余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属于特别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判决:李振刚案未决,法院暂不认定
据了解,李振刚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于今年5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由于法院尚没有对李振刚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判决确定,故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李振刚案时,在程序上暂不适宜认定杨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最终,茂名中院判决,杨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受贿犯罪造成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情节严重,应从重判处,鉴于杨强在被办案部门调查期间交代了办案部门没有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情节,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被追缴,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日前,茂名中院判处杨强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奕富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获判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李国恩犯受贿罪、行贿罪和徇私枉法罪,获判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郑光犯受贿罪、介绍贿赂罪,获判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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