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6月21日消息 21日,记者从海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获悉,《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5月31日通过,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除了对承担建筑、交通运输、水利水电等工程项目的企业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外,海南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行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同时,海南将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工资保证金”制度或将扩大范围
《规定》指出,海南省对承担建筑、交通运输、水利水电等工程项目的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应当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按一定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未按本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相关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对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企业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被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使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具体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其他行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用人单位将建“诚信档案”
《规定》指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记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进行分类监管;用人单位多次或者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在本省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