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6月21日消息 2011年6月17日,海南嘉某公司终于收到了海南得某公司汇到其银行账上的235多万元款项后,欣然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结束了双方长达九个月的诉讼“拉据战”。
2010年9月13日,原告海南嘉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向海南一中院起诉被告海南南某公司,请求支付尚未付清的货款445.5475万元及违约金。后又申请追加被告海南得某公司与海南南某公司共同承担上述还款责任。
经法院多次主持调解,被告海南南某公司主动向海南嘉某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本金230万元,双方的纠纷并没有因此了结。对本金余款及合同违约责任应由谁承担,两被告争执不下,原告的部分权利悬而未决。经过法院多次的说理说法和反复协商,原告海南嘉某公司同意降低违约金数额,另一被告海南得某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完余款。原本很顺利就能履行的和解协议,最后关头还是因为双方在履行程序上意见不一致而无法履行。
海南嘉某公司要求海南得某公司必须将款转到其公司银行账户才能和解,而海南得某公司则要求海南嘉某先出具撤诉承诺,双方为此僵持不下。
法院的调解工作有可能因此而流产。承办法官没有被困难所吓倒,经过耐心沟通了解,最终选择了双方都接受的方案,即一方打款入对方银行账户,另一方直接撤诉。但在得知海南嘉某公司银行账户只有自有资金600多元的余额,没有收到海南得某公司的任何款项后,双方的和解再一次陷入困境。
法官针对双方的矛盾分别做说服工作,并提出海南得某公司一次性付完尚欠货款及双方商定的违约金,海南嘉某公司收到款项后向立即向法院申请撤诉的和解建议。最后,海南得某公司终于将上述款项支付给海南嘉某公司,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划上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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