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6月23日消息 央行最近出台了《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人民币FDI)正式形成方案。
除国家限制类和重点调控类项目暂不受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外,其他项目包括用于新设立企业出资、并购境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对现有企业进行增资等,均可申请进行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这意味着人民币国际化在提速。
■意义
人民币国际化迈出一大步
《通知》指出,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目前处于个案试点阶段。为了防范热钱流入,目前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试点对国家限制类和重点调控类项目暂不受理。
用于新设立企业出资、并购境内企业(不含返程并购)、股权转让以及对现有企业进行增资、提供股东贷款,非金融类的人民币FDI项目在试点期间都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展开。(见右表)
德意志银行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马骏发布研究报告表示,根据《通知》内容,所有外资企业都可申请将在离岸市场募集的人民币资金以人民币FDI形式回流至内地。“我们认为这项人民币FDI政策,代表着人民币国际化迈出了重要的一大步。”马骏称。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博士后杜征征也表示,人民币国际化,需要不断扩大人民币本非本国使用结算的范围和规模。人民币在离岸市场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回流内地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人民币国际化迈出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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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
可有效防范热钱流入
为了监控跨境资金的异常流动,《通知》还规定,参与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境外行,不能办理与内地企业无直接贸易往来支付的人民币购售业务。此外,境外参加银行只可为3个月内具有真实贸易支付需要的企业客户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如果企业客户在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后,必须在同一家银行完成购售相关的贸易支付。
央行明确指出,“境外参加银行应当追踪客户购售人民币后的资金流向,对新客户及金额较大的交易作更详细地审核,并应当注意监测异常交易。”
专家指出,借道贸易途径“蒙混过关”是热钱入境的一大重要渠道,通知加强了对无贸易背景的国际贸易融资授信或预收货款等热钱流入方式的监管。
《通知》规定,境外参与银行不得办理内地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并重申境外参与行要确保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真实性。工银亚洲董事总经理黄远辉表示,此规范举措可保护内地传统金融机构的人民币结算业务,同时更利于内地监管层掌握人民币的兑换情况。
交行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鄂永健指出,《通知》要求境外参加银行有真实贸易背景,这样可以稳步有序地进行FDI的开发,可有效地控制风险。鄂永健指出,将来一定会开发证券投资领域的FDI,但在这之前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保证其有序、稳健开展。
■观点
并不影响货币政策
马骏在报告中称,尽管《通知》中表示上述程序只是试点项目,“但在我们看来,实际上将外资企业进行人民币FDI制度化了。”他预计,香港人民币市场的债券发行和人民币融资将因此快速发展,并认为国务院会在几个月后将试点方案在全国推开。
马骏曾表示,内地监管层担心香港离岸市场发展太快,创造新的货币供应量,给外储对冲带来压力。但实际上,并非所有类型资产都会带来压力,只有其中一种即中国内地机构到香港融资,才会增加内地的货币流通量。
他表示,外资机构将美元FDI换成人民币FDI,并不影响货币政策。德银调查44家跨国公司显示,若形成人民币FDI的透明框架和审批机制,有65%的跨国企业表示有兴趣以人民币FDI取代其他货币FDI。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目前我国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推进的速度非常快,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人民币的升值预期,境外机构愿意持有人民币,一旦人民币升值预期消除后,境外对人民币的偏好就会下降。这需要对境外的人民币资金给予合理的投资渠道,建立人民币回流中国的渠道。
■人民币FDI工作流程
①外国投资者或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提交个案试点书面申请以及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
②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受理境内结算银行的业务申请后,经审核同意的,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③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召开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业务个案试点审议会议,对个案试点项目进行集中审议;
④对予以同意的个案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然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向境内结算银行出具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业务备案通知书;
⑤境内结算银行凭备案通知书为外国投资者或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并办理有关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
⑥境内结算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复,监督并记录人民币资金在境内的使用,确保其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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