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6月23日消息 海口一码头点货工人利用职务便利,与个体运输户合谋盗窃货物。日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4万元;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经查,王某是海口市海甸港码头点货工人,2006年8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2007年8月5日刑满释放。
2010年7月底,王某与个体运输户何某密谋利用王某负责在码头点货、何某有车的便利条件到码头实施盗窃。同月28日下午4时,在海口市海甸岛三西路海甸港码头,何某将其豪泺牌红色货车套上假车牌,并挂上“友和车队”的牌子混进运货车队内,王某则在海甸港码头与何某相互配合,将林某托运过来的101.37吨通宇牌螺纹钢筋盗走。随后,何某将赃物运到三亚市红沙镇交给郑某(另案处理),得款10万元。经鉴定,被盗的螺纹钢筋价值40多万元。
2010年8月5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海甸港码头将王某抓获。同月14日,公安民警在山东威海市抓获何某。同月21日,何某协助公安机关在三亚市抓获郑某,之后郑某退赔林某33万元,何某的妻子丁某退赔林某9万元。
相关链接
海口:饭店传菜员勾结外人夜盗饭店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