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6月27日消息 近日,海口市美兰区地方税务局对两家欠税大户采取强制措施。这两家欠税企业分别是海南五洲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和海口宾馆。
据了解,海口市地税局有关分局正在集中力量清缴欠税。海口市美兰区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5月3日对欠税3,375,805.68元的海南五洲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和欠税472,014.11元海口宾馆分别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敦促其缴纳欠税。5月13日,该局又召集这两家欠税大户开展税务约谈。强调:对经约谈后仍拒不解缴税款或不制定解缴计划的纳税人,将采取查封银行账户、拍卖资产等强制措施,直至移送司法机关。然而,截止6月20日,海南五洲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和海口宾馆仍然未缴纳欠税。
为了严肃税法,日前,海口市美兰区地方税务局对海南五洲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和海口宾馆采取强制措施: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2条规定,停止发售发票,要求纳税人及时缴纳所欠税款后才能恢复发售发票。二是查封账号,目前已查封其基本账号8个。三是视情况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海口市美兰区地方税务局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4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5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3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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