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6月28日消息(实习记者 吴开诗 通讯员 宋研 胡坤坤)28日上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海口龙华法院、琼山区人民法院和美兰区法院三个基层法院成功审理了我省第一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公布我省第一批危险驾驶罪案件,一是表明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的罪行和态度。二是为了警示和教育广大驾驶人员以及他们的亲友,能够以这三起案件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充分认识醉酒驾车的严重危害,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切实预防、杜绝危险驾驶犯罪,确保交通秩序良好,共同创造和谐、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
案件一、持假证醉驾未上牌车 酒精含量超标1倍
2011年5月19日19日许,被告人姜海舟在海口市海甸岛寰岛大酒店一楼八珍坊喝了多杯“衡水老白干”牌白酒。在21时,姜海州驾驶一辆未上牌的白色江淮小轿车到海甸二东路和海达路交叉口得欣奇蛋糕店买生日蛋糕,后送至寰岛大酒店对面的豪门之星歌舞厅A30包厢。在包厢里,姜海舟又喝了红酒。次日凌晨零时许,姜海州酒后驾驶江淮小轿车回家,行驶至海甸岛和平二东路路段时被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姜海舟血样中含有乙醇,其浓度为2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另查明,姜海舟所持的是假驾驶证。
美兰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海州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饮酒后再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姜海舟的从重情节是:1、先饮白酒,后赶到另一场所喝葡萄酒,两次饮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醉酒程度严重超出醉驾标准;2、无证驾驶未上牌的机动车辆;从轻情节是:1、到案后如实公认犯罪事实;2、当庭自愿认罪。
根据上述量刑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姜海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件二、醉驾报废摩托造导致追尾事故
2011年5月25日上午10日许,被告人郭向存在其工作的海南玉粮实业有限公司第二仓库值班期间,与同事一起吃饭饮酒至12日许,之后继续在公司值班、休息至下午18时许。18时30分左右,郭向存无证驾驶已报废的二轮摩托车回家。当其驾驶摩托车沿海口市滨海大道自西向东行驶到双岛学校对面路段时,遇红灯前方车辆减速慢行,其饮酒后状态未来得及刹车,导致追尾撞到被害人王文龙驾驶的丰田凯美瑞小轿车的右后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测,郭向存血样中含有乙醇,其浓度为102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海口市交警支队事故认定,郭向存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龙华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向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血样酒精含量达到102mg/100ml,超过醉酒驾车80mg/100ml的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郭向存的从重情节是:1、无证驾驶报废的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2、处于醉酒状态在繁华路段、上下班高峰期驾驶机动车。从轻情节是:1、当庭自愿认罪;2、在饮酒6小时候驾驶摩托车出行;3、系残疾人。
根据上述量刑情节,法院判处被告人郭向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件三、无证醉驾摩托车闯红灯致车祸
2011年5月18日晚22时许,被告人苏宝龙和同事在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小街路边烧烤摊喝酒。酒后,苏宝龙在无机动车驾驶证、不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无牌号的二轮摩托车到海口市琼山区附城镇大众幼儿园接女友回家。次日零时15分,当苏宝龙驾驶摩托车载着女朋友行驶至海口市龙昆南路与南海大道的十字路口时,闯红灯通行,与蔡坚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苏宝龙血样中含有乙醇,其浓度为118mg/100ml,属醉酒驾驶。
琼山法院认为,被告人苏宝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饮酒后再道路上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血样酒精含量达到1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苏宝龙的从重情节是:1、无证驾驶;2、不戴安全头盔;3、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无牌号的机动车;4、闯红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从轻情节是自愿认罪。
根据上述量刑情节,法院判处被告人苏宝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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