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6月29日消息 (记者陈延鹏)28日上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集中发布一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以此警示广大驾驶员切勿饮酒驾驶。
5月19日晚7时许,被告人姜海舟在海甸岛寰岛大酒店一楼八珍坊喝了多杯白酒,晚上9时许,姜海舟驾车买生日蛋糕后送至寰岛大酒店对面的豪门之星歌舞厅一包厢内。在包厢内,姜海舟又喝了红酒。次日凌晨零时许,姜海舟酒后驾车回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检测,姜海舟属醉酒驾车。
5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郭向存在其工作的海南玉粮实业有限公司第二仓库值班期间与同事一起吃饭饮酒至12时许,之后继续在公司值班、休息。晚上6时30分,郭向存无证驾驶已报废的二轮摩托车回家。其因酒后状态未来得及刹车,造成追尾小轿车交通事故。经检测,郭向存属醉酒驾驶。
5月18日晚10时许,被告人苏宝龙和同事在秀英区秀英小街路边烧烤摊喝酒。酒后,苏宝龙在无机动车驾驶证、不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无牌号的二轮摩托车到琼山区府城镇大众幼儿园接女朋友回家。次日零时15分,当苏宝龙驾驶摩托车载着女朋友行驶至龙昆南路与南海大道的十字路口时,闯红灯通行,与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苏宝龙属醉酒驾驶。
上述三名醉驾当事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15天,罚金3000元;拘役2个月,罚金2000元;拘役3个月,罚金3000元。
海口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布这三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首先是表明打击醉酒驾车犯罪的决心和态度,同时也是为了警示和教育广大驾驶人员以及他们的亲友,能够以这三起案件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充分认识醉酒驾车的严重危害,切实预防、杜绝醉酒驾车违法犯罪,确保交通秩序良好,共同创造和谐、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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