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7月1日消息 近日,海南省东方市法院对东方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原所长赵某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赵某在担任城东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干股形式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9万元,允许他人在辖区内开设赌场并为赌场人员通风报信,帮助他人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该案线索是由海南省东方市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一起开设赌场案中发现的。该院检察长戴彦对该线索高度重视,要求两名副检察长挂帅,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展开侦查。为保证该案的质量和效果,该院公诉部门还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人员收集和完善证据,并就该案事实、证据和定性等问题与侦查人员多次开会分析研究,为该案的顺利批捕和成功起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海南省东方市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时任城东派出所所长的赵某与卢某、文某商量在东方市皇宁村开设赌场事宜,商定卢某占50%的股份,文某占50%的股份。卢某、文某为得到赵某的关照,决定从各自股份中拿出5%和10%合计15%的干股给赵某,赵某当场表示同意。该赌场2008年11月初开设,2010年1月底被公安机关彻底摧毁。期间,卢某等股东五次分得赌场红利共90万元,其中赵某分得红利14.9万元,同时赵某先后四次收受卢某等赌场股东送的好处费共2万元。在赌场非法营业期间,被告人赵某还利用职务之便,为该赌场提供公安机关打击赌场的行动信息,帮助卢某等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海南省东方市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东方市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认定的罪名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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