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7月4日消息(记者邢东伟 通讯员杨兵)3日下午,记者从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后,该院首次对入户盗窃不足千元的嫌疑人麦某某依法批捕。而在此前,在海口入户盗窃或者扒窃金额不足1000元依据刑法等相关规定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今年6月11日凌晨4时许,嫌疑人麦某某进入滨海新村84号二楼盗窃被害人王某英现金750元及价值不足200元的三星手机1部,被害人王某英惊醒后,发现麦某某正好从该房门口走出,就大喊抓贼,麦某某被一楼住户当场抓获。民警赶到现场后,当场从麦某某身上缴获其盗窃的财物。
6月17日,公安机关向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报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麦某某。该院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使盗窃金额或盗窃未遂的金额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标准,只要属于“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情形,都以盗窃罪论处。据此,麦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因此该院依法批准逮捕麦某某。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