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7月5日消息 (实习记者 吴开诗 通讯员 胡娜 林小丽)6月30日,陵水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陵水首例醉驾案件,当庭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胡某某于6月1日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途径英州镇路段时,将某行人撞致轻伤。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04mg/d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轻伤,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认罪,并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胡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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