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7月12日消息(实习记者 吴开诗 通讯员 方茜)近日,琼山法院作出了第一例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判决。
被告人陈某与周某系一对夫妻,因生意资金短缺,分几次向同学高某借款3万元,并按约定每月支付利息给高某。后来,陈某、周某又提出借款,高某要求提供抵押。因其房屋已抵押给银行,房产证已交给银行。陈某和周某便找人伪造了房产证,以假房产证作抵押,向高某借款15000元,并由陈某写了一张借款金额45000元以房屋作抵押的借条给高某。后陈某、周某将其经营的店铺转让,搬离住处躲避高某。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高某达成还款协议,已退赔人民币36000元,得到高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二、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三、禁止被告人陈某、周某在缓刑期限内从事高消费活动。
“禁止令”作为法院判决的一项,具有强制性。它体现出法律对适用管制、缓刑的被告人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更有利于帮助管制、缓刑的被告人改过自新。如果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将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法院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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