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7月13日消息(记者 谢舒)海口市人大将于7月29日召开电动车管理立法听证会,据悉,这是海口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首次就电动车管理向社会召开听证会,面向社会广泛征集约24名听证陈述人及15名听证旁听人员,就《海口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草案)》中存在较大争议事项听取市民意见,促进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听证会将于7月29日(星期五)上午8:30—12:00,在海口市玉沙路46号椰海大酒店三楼一号会议室召开。听证人为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六大听证事项
《海口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草案)》中争议较大、较集中的六大听证事项征求意见:一是在本市是否应当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方式,以方便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二是草案关于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市民不得超过70周岁的规定是否合理?三是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是否应当取得机动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后方可驾车上道路行驶?四是草案关于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规定是否合适?是否应当对电动自行车载人和载物的重量作出规定,以保障行车安全?五是草案关于允许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2年(过渡期)的规定是否合适?六是对超标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上机动车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否应当予以重罚?
征集约24名听证陈述人
听证会面向社会征集约24名听证陈述人。有意作为听证陈述人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请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如手机号码等),并附本人对听证事项的书面陈述意见(对所有听证事项或者某一听证事项提出意见均可,但必须提出明确的意见和理由),对每个听证事项的书面陈述材料控制在400~700字以内。
征集约15名听证旁听人员
听证会面向社会征集15名听证旁听人员。有意旁听本次听证会的社会各界人士,报名时请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并附上本人申请旁听的简要说明。旁听人员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在听证会上发表对听证事项的意见。
报名地点及时间
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员的报名材料需于7月22日(星期五)下午5时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寄(发):海口市滨海大道长滨一路海口新办公区9号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政编码:570135;电话:68722157(传真);电子信箱:hkrdfgw@163.com。
人员确定及听证结果发布
据悉,本次听证会每个听证事项正、反方意见各确定若干名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员具体人选将根据报名情况及报名者的书面陈述材料,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确定并在听证会举行的三日前通知本人。
听证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向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提交听证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各方对听证事项的主要意见和理由、法制委员会的建议等,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法规草案提供依据和参考。听证报告将适时和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关于立法听证事项的说明
按照立法计划的安排,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拟定于今年8月下旬对《海口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决定于2011年7月29日召开立法听证会,对该法规制定过程中社会普遍关注的有关问题进行听证。听证会的六个听证事项,都是围绕目前社会各界人士普遍关注和较有争议的问题设定的。为了使大家更加深入地了解情况,积极参与听证会,现将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争议意见介绍如下:
(一)在本市是否应当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方式,以方便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
草案对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国家四部委今年3月下发“通知”,提出有关的要求。在征求意见时,部分市民认为我市电动车管理的法规应当增加这方面的规定,他们认为电动自行车涉及的群体巨大,带牌销售可以为广大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很大的便利,同时也有利于鼓励市民购买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部分市民则不赞成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他们认为该方式操作性较差,销售商没有能力判定购车人所提供登记材料的真伪,容易造成骗取车牌现象发生;登记上牌是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如果基础性工作不扎实,会给后续的规范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和问题。
(二)草案关于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市民不得超过70周岁的规定是否合理?
在征求意见时,部分市民赞成草案关于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市民不得超过70周岁的规定,其理由主要是:国家公安部规定申领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年龄条件是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电动自行车的有些管理手段应当参考轻便摩托车的管理要求;电动自行车有一定的行驶速度,制动性能不太好,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反应能力较差,允许其驾车上道路行驶,会形成较大的安全隐患,也不利于保障老年人的安全。
部分市民则建议删去草案的该项规定,其理由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己将电动自行车列入非机动车管理,上位法并未对驾驶非机动车者的年龄上限作出限制;随着技术的进步,电动自行车的行驶安全性己大大提高;生活水平和医疗条件提高后,大部分70多岁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较健康,他们的生活很需要电动自行车这种绿色、方便的出行工具;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和海口的宜居环境将吸引更多的境外和岛外老年群体来椰城居住和生活,应当鼓励更多的人群采取绿色的出行方式。
(三)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是否应当取得机动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后方可驾车上道路行驶?
一种意见赞成草案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取得机动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后方可驾车上道路行驶的规定,理由主要是:
1、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非机动车,取得机动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可以使其驾驶人掌握驾车技能和了解更多的交通安全知识,维护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
2、目前我市未成年人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现象比较普遍,形成很大的安全隐患。规定驾驶人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可以从源头上遏制这种乱象的发生(国家公安部规定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才能申请轻便摩托车驾驶证)。
另一种意见认为没有必要作出该规定,其理由主要是:
1、虽然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法定的非机动车,但草案在路权分配上将其划为非机动车,规定其必须走非机动车道。
2、草案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限为2年,2年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广大市民费时、费力、费钱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只使用2年时间,既浪费也没有必要。
3、因海口市区“禁摩”,目前市公安局驾管所己停办市区居民摩托车驾驶证申领业务。法规施行前驾管所要恢复办证业务,而且要完成十几万人的申领发证业务,操作上存在很大难度。
(四)草案关于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规定是否合适?是否应当对电动自行车载人和载物的重量作出规定,以保障行车安全?
对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问题的意见分岐较大,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赞同草案关于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人的规定,认为电动自行车是按非机动车的标准设计的,其制动性能较差,在一定行驶速度的情况下,如果载人或者载物的重量较重,就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秩序。因此,部分市民建议法规应当增加关于电动自行车载人或者载物不得超过多少公斤的规定。
另一种意见则不赞同草案关于限载的规定,认为电动自行车比自行车性能好很多,自行车都可以载一名成年人,同样应当允许电动自行车载一名成年人;现实生活中市民骑电动自行车送小孩(超过12周岁但未满18周岁)上学或者夫妻俩人同乘一辆车上班的情况较普遍,在保证安全和上位法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立法应当考虑实际情况的需要,建议修改为限载一人。对电动自行车载物问题,部分市民认为电动自行车载物过重肯定会影响交通安全,但作出限载多少公斤的规定其执法操作性较差,应当斟酌。
(五)草案关于允许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2年(过渡期)的规定是否合适?
对该问题的意见分岐较大。一种意见赞成草案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2年过渡期管理,2年后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从外形到速度与摩托车无异,海口市区“禁摩”后其大量上路行驶是造成市区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应尽早退出道路交通市场。
另一种意见则建议适当延长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如3年等),认为该车的使用群体涉及面广,他们大多属于平民阶层,收入不高,适当延长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期限,有利于减轻他们购置符合标准新车的负担,也避免造成原有财产的浪费和损失。
(六)对超标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上机动车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否应当予以重罚?
在征求意见时,部分市民建议加重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其理由主要是:目前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占电动车的90%多,其闯红灯、上机动道行驶的现象较普遍,是造成交通拥堵和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加重处罚可以发挥法规的遏制、规范和引导作用,大大改善我市的交通安全环境;草案对这几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偏轻,可能是考虑与上位法对非机动车类似违法行为的处罚保持一致,但目前国家并未将超标电动自行车定位为非机动车,因此地方立法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自行设定处罚标准;保证安全、畅通、有序是道路交通管理的首要任务,立法应当为此作出积极的努力。
部分市民则不赞同加重处罚,其理由主要是:政府对电动车的管理不能依赖罚款等手段,而应以教育引导为主;草案设定的处罚较多,容易给人形成政府部门“创收”的印象;电动车的使用者属低收入群体,加重处罚会增加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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