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草案关于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规定是否合适?是否应当对电动自行车载人和载物的重量作出规定,以保障行车安全?
对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问题的意见分岐较大,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赞同草案关于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人的规定,认为电动自行车是按非机动车的标准设计的,其制动性能较差,在一定行驶速度的情况下,如果载人或者载物的重量较重,就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秩序。因此,部分市民建议法规应当增加关于电动自行车载人或者载物不得超过多少公斤的规定。
另一种意见则不赞同草案关于限载的规定,认为电动自行车比自行车性能好很多,自行车都可以载一名成年人,同样应当允许电动自行车载一名成年人;现实生活中市民骑电动自行车送小孩(超过12周岁但未满18周岁)上学或者夫妻俩人同乘一辆车上班的情况较普遍,在保证安全和上位法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立法应当考虑实际情况的需要,建议修改为限载一人。对电动自行车载物问题,部分市民认为电动自行车载物过重肯定会影响交通安全,但作出限载多少公斤的规定其执法操作性较差,应当斟酌。
(五)草案关于允许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2年(过渡期)的规定是否合适?
对该问题的意见分岐较大。一种意见赞成草案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2年过渡期管理,2年后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从外形到速度与摩托车无异,海口市区“禁摩”后其大量上路行驶是造成市区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应尽早退出道路交通市场。
另一种意见则建议适当延长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如3年等),认为该车的使用群体涉及面广,他们大多属于平民阶层,收入不高,适当延长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期限,有利于减轻他们购置符合标准新车的负担,也避免造成原有财产的浪费和损失。
(六)对超标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上机动车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否应当予以重罚?
在征求意见时,部分市民建议加重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其理由主要是:目前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占电动车的90%多,其闯红灯、上机动道行驶的现象较普遍,是造成交通拥堵和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加重处罚可以发挥法规的遏制、规范和引导作用,大大改善我市的交通安全环境;草案对这几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偏轻,可能是考虑与上位法对非机动车类似违法行为的处罚保持一致,但目前国家并未将超标电动自行车定位为非机动车,因此地方立法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自行设定处罚标准;保证安全、畅通、有序是道路交通管理的首要任务,立法应当为此作出积极的努力。
部分市民则不赞同加重处罚,其理由主要是:政府对电动车的管理不能依赖罚款等手段,而应以教育引导为主;草案设定的处罚较多,容易给人形成政府部门“创收”的印象;电动车的使用者属低收入群体,加重处罚会增加经济负担。
相关链接
海口中山纪念堂停卖电动车将列入文物保护单位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