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7月15日消息(实习记者 吴开诗 通讯员 王晓 黄燕)近日,海口市龙华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名河南籍男子开车肇事致一死一伤,被判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被禁止两年内不能驾驶机动车。
2010年8月26日21时19分,被告人冯勇驾驶琼AF6785号(经检验制动系统机件不合格)小轿车,在金盘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与建设一横路交接的丁字路口时,在偏向道路的南侧路面上,与被害人苗道东驾驶的载着杨丽萍的琼AG6128号二轮摩托车发生正面碰撞,并将摩托车继续推到西南侧的绿化带上才停稳,造成被害人苗道东当场死亡,被害人杨丽英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冯勇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苗道东、杨丽英无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苗道东驾驶摩托车时与轿车发生碰撞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冯勇已赔偿被害人苗道东家属人民币250000元,赔偿被害人杨丽英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84319.16元,并取得被害人苗道东家属及伤者杨丽萍的谅解。
龙华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不合格的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冯勇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及伤者的谅解;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法院判决被告人冯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禁止被告人冯勇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驾驶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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