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7月16日消息 海口一男子因驾驶制动系统不合格的车辆发生车祸致1死1伤,近日,该男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同时,禁止该男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驾驶机动车辆。
2010年8月26日21时19分,被告人冯某驾驶琼AF6785号(经检验制动系统机件不合格)小轿车,在金盘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与建设一横路交接的丁字路口时,在偏向道路的南侧路面上,与被害人苗某东驾驶的载着杨某萍的琼AG6128号二轮摩托车发生正面碰撞,并将摩托车继续推到西南侧的绿化带上才停稳,造成被害人苗某东当场死亡;被害人杨丽英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冯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苗某东、杨某英无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苗某东驾驶摩托车时与轿车发生碰撞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已赔偿被害人苗某东家属人民币250000元,赔偿被害人杨某英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84319.16元,并取得被害人苗某东家属及被害人杨某萍的谅解。
龙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不合格的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冯某案发后,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冯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同时,禁止被告人冯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驾驶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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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作为法院判决的一项,具有强制性。它体现出法律对适用管制、缓刑的被告人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更有利于帮助管制、缓刑的被告人改过自新。如果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将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法院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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