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7月18日消息 2010年10月16日凌晨4点左右,因犯诈骗罪、盗窃罪坐牢3年刚出来3个多月的王蔚,持枪近距离将临高县临城鲤籼粧大厦保安王河程射杀。案发当天上午,王蔚投案。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王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限制减刑。
被害人王河程的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难以接受,为什么是死缓,而不是立即执行?一审法院的理由是:凶手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目前,被害人家属已请求提起抗诉。
保安熟睡中惨遭枪杀
2010年10月,海南遭到60年不遇强降雨天气。从10月15日开始,临高县境内普降大雨到大暴雨。入夜后,临高县临城镇街头人影稀落。16日凌晨3时许,3名男青年来到位于临城镇解放路的鲤籼粧大厦开房。他们上了三楼服务台后大声呼叫,睡在服务台旁的服务员周琼勇听到呼叫后,起身到服务台。“他们一身酒气。”对当时情景记得一清二楚的周琼勇说。
周琼勇告诉记者,她叫对方稍等一等。她找到值班服务员说有客人开房后,就返回房间准备睡觉,发现3名男子已进入她的房间坐下。她叫对方出去,可对方赖着不走,还对她动手动脚。这时王蔚(案发后才知对方姓名)却动手打她,她哭叫了起来。当晚在一楼值班的保安王河程(即周琼勇的丈夫)听到叫声后,和保安黄族云冲上三楼,质问王蔚等人。随之双方发生扭打。刚好二楼的一位员工与王蔚同村,就上前把双方拦开。
王蔚、谢门荣、谢建文3人被劝离回到王蔚家里后,依然愤愤不平。王蔚拿出一支火药枪,装好火药、弹珠等,谢门荣、谢建文分别携带钩刀,三人一起返回鲤籼粧大厦。凌晨4点左右,当3人来到鲤籼粧大厦一楼时,发现王河程正躺在楼梯口一张竹床上睡觉,王蔚上前对准王河程的头部开了一枪,后三人逃离现场。
周琼勇听到枪声后,便跑下楼,只看到王蔚等人的背影。看到丈夫被打得面目全非,她一下子昏了过去。
当时发现王河程被打死并第一时间报警的是住二楼的王润扬。他说,当时他被一声巨响惊醒,便下楼查看。发现王河程躺上竹床上一动不动,右脸颊及脑门等处面目全非,床上和地上全是血。他急忙报警,并和其他人立即将王河程送往临高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法医鉴定,王河程系生前被他人持用散弹类火器击中头面部,击穿右额颞骨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并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凶手刚出狱不久就杀人
案发后,临高县公安局立即展开侦查,并锁定了王蔚等人。案发当天上午,王蔚投案。同案人谢建文、谢门荣后来也投案。经过审讯,3人对持枪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王蔚供认火药枪是他朋友于2003年放在他那里的,一直由他保管。
王蔚1987年6月16日出生,临高县人,住临城镇纺织公司仓库宿舍。经查明,王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1月18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6年6月3日刑满释放。2008年3月3日,因犯诈骗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7月9日刑满释放。不料,刚出狱仅3个多月,王蔚就持枪杀人。
同案犯谢门荣也有违法前科。谢门荣案发时25岁,是临高东英镇波浪村人,曾因吸毒于2008年5月21日被劳动教养二年。
主犯一审被判死缓
今年3月17日,省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向省第二中院提起公诉。
在庭审中,王蔚辩称,被害人首先动手打他们,有过错在先,自己生气后就想拿枪吓唬对方。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蔚只想教训被害人,没有杀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投案自首,且王蔚的亲属愿意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2000元,请求从轻处罚。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周琼勇等亲属要求判令3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共计51万多元。
省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蔚、谢门荣、谢建文为泄愤报复而持火药枪射击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蔚持枪杀人,起重要作用,系主犯;谢门荣、谢建文持钩刀参与作案,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三被告人案发后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王蔚为泄愤而持枪杀人,且经过两次刑事处罚,主观恶性大,人身危害性大,系累犯,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的酌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
5月5日,省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王蔚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对王蔚限制减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谢门荣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谢建文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三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32861.6元。
被害人亲属提请抗诉
作为一名累犯,出狱仅3个多月就持枪射杀一名无辜的人,只是被判死缓,受害者亲属表示难以接受,提请抗诉,要求判处王蔚死刑,立即执行,并判令3被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1万多元。
被害人王河程的一名亲友说,王蔚是报复杀人,在王河程熟睡之时,王蔚持枪近距离开枪,其辩称没有杀人故意的理由不成立。此外,被害人的死亡给其亲属带来巨大痛苦,其60多岁的父母精神几近崩溃,健康状况堪忧。其6岁的儿子,本来是活泼的小孩变得寡言少语。
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林家旺认为,王蔚的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减轻刑罚。至于赔偿经济损失,林家旺认为,一审法院对王蔚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的酌定情节认定不实,不足以构成减轻刑罚的依据。他说,案发后至开庭前,王蔚及其家属从未看望过被害人家属。开庭后,为减轻惩罚,才通过法庭给被害人家属转送12000元,受害人家属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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