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任居孟夫妇在受审。
古人云:“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而如今,在山东省齐河县,一个小小的县财政局长任职11年,受贿、贪污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金额竟然累计多达1194.47万元。
近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被告人任居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
同案被告人即其妻子贾某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曾备受信任获百姓好评
任居孟,男,1952年11月21日出生在山东省齐河县表白寺镇一个农民家庭。
曾在童年经历过我国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的他,原本是一名胸怀远大抱负的好青年。在刚刚踏入社会时,他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无论在哪个岗位上,都扎实肯干、任劳任怨、无私奉献,处处表现出强烈的事业心和进取精神。
1970年,任居孟高中毕业,虽然当时高考制度尚未恢复,他没有上大学的机会,但庆幸的是他这年得到村大队干部的信任,被推荐成为一名赤脚医生。
1974年1月,任居孟凭借勤奋刻苦、医术出众、服务热情的表现,又被推荐到乡镇医院当临时工,负责全乡镇的赤脚医生培训工作。1976年5月,适逢从农村青年人中选拔乡镇领导骨干的时机,任居孟再次抓住机遇,被选拔为“不脱离群众、不脱离生产、又要工作”的“三不脱离”乡镇干部,从此踏上仕途,青云直上。
自1978年12月份起,他被转为国家正式干部,先后被安排到齐河县表白寺、潘店等乡镇工作,历任乡镇党委宣传委员、副书记、乡长、党委书记职务。在此期间,他参加了中央党校国民经济管理专业学习,并获在职大专学历。1996年2月,由于懂经济、能力强、群众威信颇高,任居孟登上了齐河县财政局局长的宝座,从此他在这个炙手可热、被人们视为“肥缺”的重要岗位上,一“坐”就是整整11年之久。
据了解,在担任齐河县财政局长的职务期间,任居孟还是为全县财政工作和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由于政绩突出,他曾于1998年年底被山东省人事厅和财政厅联合表彰为全省财政系统先进个人,2006年1月被齐河县委县政府授予促进经济发展功臣一等奖,曾当选齐河县第八、九、十次党代会代表,第九、十届县委委员。自1997年7月起,他被提拔为副县级干部,即县长助理兼任财政局长;自2003年1月起,他任县政协副主席、县长助理,继续兼任财政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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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资金拨付权大肆收受钱财
早在乡镇工作期间,任居孟就曾利用工作之便从事推销挂历、书籍等生意来赚钱。但据案卷记载,在此期间并没有发现他有经济犯罪问题。
自从坐上县财政局长的宝座,伴随改革开放和经济快速发展,有求于财政部门的单位和人越来越多,给他这个“财神爷”大肆送钱行贿的单位和个人也越来越多。在这些送上门的金钱面前,任居孟也曾进行了一番思想斗争,他拒绝过、烦恼过,也犹豫过、害怕过。但是,他用这样一句话——“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既然湿了鞋,干脆洗个澡”,说服了自己。
“特别是2003年以后,看到周围的人们迅速富裕了起来,我就眼热、心理不平衡,便逐渐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收受许多单位和个人所送的钱物,直至今日无可挽回的地步!”任居孟在自己书写的交代材料中说。
据案卷记载,任居孟一案被群众举报发现后,检察机关仅仅在其两处住宅楼就查获存单190张,合计人民币1076.83万元、美元1万元、港币4050元;另有房产6处、字画209幅及金银工艺品等贵重物品一大宗……
财政局负责财政预算拨款、决算追加、资金管理等。“我在担任财政局长的11年间,由于职位特殊、掌握着全县的财政资金,尤其县财政资金的拨付必须经过我的同意和批准,其他任何科室和个人都无权支付和划拨财政资金,所以一些单位和个人都愿意和我拉关系,一次甚至多次地给我送过钱,而我都心安理得地收下了。”任居孟在供述中说。
“全县的‘村村通’工程竣工了,但各乡镇拖欠的配套资金收不上来,县领导同意从各乡镇的经费拨款中扣出来,还请您多费心协调。”某局派一名副局长带着5万元现金来到任居孟的办公室央求道。任居孟边收下边假惺惺地说:“都是为了全县工作,用不着这样客气。”几天后,各乡镇拖欠的工程款全部被从财政调度款中扣出并拨给该局。
某局为了和任居孟搞好关系,以便在资金拨付等问题上得到其帮助,自2004年中秋至2006年春节,每逢中秋节和春节都安排工作人员给任居孟送慰问金,累计1.6万元。2005年年底,该局负责人找到任居孟帮忙增加经费,任居孟当即同意,从此县里每月给该局增加经费10万元。2006年下半年,该局又因资金紧张提出要求财政局借款200万元,并许诺事成后给任居孟一点操心费。不久,200万元借款到账了,该局局长把6万元现金送到任居孟的办公室,任居孟丝毫也没有推让,就把钱收下了。
“即便是从上级争取的专项资金,要想及时拨付,也必须向任居孟行贿。”许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因为业务的需要,经常从上级单位争取下来许多专项资金,但按规定必须经县财政局拨付。2006年春节前夕,某局从上级争取下来一笔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为了尽快得到该笔资金,该局负责人买了两幅名人字画和1万元现金一起送给了任居孟,不久10万元文化建设资金全部拨付到该局。
“财政的钱存在哪家银行都是存,不如存在我们信用社,对老乡我也算是帮了一把!”某信用社负责人孙某是任居孟的老乡,他为了完成揽储存款任务曾多次找到任居孟帮忙,要求他把财政资金存到该信用社。
任居孟居然无视有关禁止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爽快地答应了,安排预算部门在该信用社开了账户、存入部分资金,使孙某年年完成揽储存款任务。为表示感谢,自2005年至2007年,孙某逢年过节都给任居孟送钱,累计达3万多元。自2007年起,任居孟退休了,但孙某坚持从自己业绩提成中拿出钱来买购物卡逢年过节拜访,直至2010年春节均未间断,累计送给任居孟购物卡2.2万元。任居孟归案后仍念念不忘孙某是个“最讲情义的人”。
就这样,诸多单位和个人挖空心思地与任居孟拉关系、扯感情、送钱送物行贿,而脑子里装着“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的任居孟则乐此不疲,对送上门的钱财来者不拒。
据公诉机关指控,自1996年3月至2010年2月,任居孟先后非法收受66个单位和个人所送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8.24万元。
贪欲激发从受贿演变为索贿
任居孟的妻子和两个女儿原本都在农村生活。后来,随着任居孟地位转变、职位升迁,从没读过书、目不识丁的妻子也被安排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后调至县林业局工作直至退休,两个女儿毕业后都顺利地被安排到县机关工作。
要说拥有这样一个幸福的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也用不了多少花费,然而任居孟对金钱的胃口却愈来愈大,演变到了不择手段的程度。他渐渐不满足于一般性地收受贿赂,而是越来越多地主动伸手索贿、贪污……
“兄弟,我有点费用不好处理,你给代劳一下吧!”2004年三四月份的一天,任居孟给当地某局局长打了一个电话。该局长考虑到经常有拨款事宜求助于任居孟,就欣然同意了。然而,会计从任居孟处取回单据一看,金额竟然高达3万元。金额太多、在该局不好处理,该局长便转交某乡镇负责人帮忙处理;由于该乡镇对如此大额的费用单据也难以处理,便由该乡镇以下属敬老院费用的名义予以报销,有关款项由某局工作人员取走并送到任居孟的手中。
“这笔钱不是医院自己争取的,医院也一直没向财政局要这笔钱,于是便想从中割一块归自己。”任居孟交代称,2001年,省财政厅拨下一笔10万元的某医院门诊楼维修专项资金,而直至2004年3月的一天早上,任居孟才把某医院的负责人叫到财政局办公室,说财政局可以白白地给医院拨10万元钱,并提出医院必须把这10万元中的5万元留出来返回给他个人。
医院负责人同意了,而过了几天这10万元钱拨到该医院账上时,医院才知道这笔钱是2001年由省财政厅分配给该医院的门诊楼维修补助资金,只是原来他们并不知道有这笔专款而己。“没办法,答应任局长的必须办,以后还要有求于他呢!”于是,医院安排会计凑齐了4.6万元送给了任居孟。
2005年下半年,上级部门拨下一笔15万元的企业财务信息网络专项资金。关于这笔专项资金的文件上没有规定给哪个企业,任居孟就想通过其他单位转账、据为己有。于是,他和熟识的某公司负责人联系妥当,安排财政局预算部门给该公司拨款。此后不久,该公司会计就把这笔现金送到了任居孟的办公室。
值得一提的是,任居孟与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段义和关系亲密,他在案发后考虑到段义和因爆炸杀死情人案已经被执行死刑,曾一度辩称已把这笔款项送给了段义和,想以此减轻自己的罪责。而经检察机关缜密侦查,根本无证据证实,法院审理中亦不予采信,而是将此认定为贪污行为。
与目不识丁妻子携手敛财
在任居孟收受贿赂的行为中,其妻子贾某也曾扮演“贪内助”的角色。
2006年6月的一天,某局新任局长拿着一个装有5000元钱的信封到任居孟办公室申请防雹经费。任居孟知道那信封里装的是钱,由于和这位新任局长不熟,便不想收他的钱,借故把他支出门去了。不料当晚任居孟回到家时,妻子贾某对他说某局局长来找过他,说单位工作上需要任居孟在经费资金上关照一下,临离开时把装有5000元钱的信封留给了贾某,贾某便收下了。于是,第二天任居孟就在该局防雹资金申请书上签字予以批准。
2003年夏天,齐河县财政局进行人事调整。一名工作人员为了解决副科级,来到了任居孟家里,而家里只有其妻子贾某在。“任局长平时对我很关心,我来看看他,可也没买什么东西。”这位工作人员边说着边把一个装有3000元钱的信封放在茶几上,后贾某收下转告了任居孟,当年7月这个工作人员的副科级即得到解决。2006年财政局又要进行人事调整,这名工作人员想让任居孟提拔其为副局长,又到任居孟家中送了3000元现金,贾某只客气地推辞了一下,便又收下了。
……
类似这样的任居孟与妻子贾某共同收受贿赂作案的情形共3起,金额累计4.6万元。贾某归案后供述称:“在任居孟任财政局长期间,经常有单位和个人为了工作的事情找他帮忙,有时到家里来。任居孟不在家时,这些人就给我留下钱,我就帮忙收下了。”“由于我不认识字,我家的财物上的事都由任居孟掌管着,我收下的钱也都交给他。”
对此,辩护人曾在法庭上主张“行贿人在给贾某送钱时,都没有明确地告诉她请托事项,不应认定贾某参与受贿,而应认定为任居孟个人受贿”。
而经法院审理查明,有证据证实贾某是知道其丈夫任居孟身为财政局局长、有许多人有求于他的,请托人给贾某送款项时均告知其目的,请任居孟照顾或帮忙,贾某亦都向任居孟转达,夫妻二人有共同受贿的故意,遂认定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6月17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整整一天的公开开庭,审理查明:
自1996年3月至2010年2月,被告人任居孟利用担任齐河县财政局长、齐河县县长助理、齐河县政协副主席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为当地部分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在拨付财政资金及个人提拔职级、调动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非法收受、索要70多个单位和个人的财物价值291.36万元,其中4.6万元贿赂款系他与妻子贾某共同收受。
2002年5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任居孟利用担任齐河县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收入不入账、将各种专项资金通过其他单位转账支取等手段,侵吞公款56.08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任居孟被扣押、冻结在案的财产中,还有价值847.02万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居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同时,被告人任居孟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家庭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被告人任居孟不能说明其来源,其行为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贾某向被告人任居孟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被告人任居孟,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法院还认为,被告人任居孟具有索贿情节,对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坦白交代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应当酌情从轻处罚;其能够坦白交代大部分贪污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好,案发后赃款、赃物全部被追缴,对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系从犯,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赃款全部退还,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综上理由,德州市中院依法作出如本文开头所述的一审判决,并判令扣押在检察机关的被告人任居孟夫妇受贿所得和任居孟个人非法所得共计1138.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检察机关的被告人任居孟贪污所得56万多元人民币返还齐河县财政局。
案意
“管钱的”为何变成“劫钱的”?个中原因值得深思。
作为财政部门,掌握着大量资金,行使“收、支、监、管”的权力,这就注定了财政部门中的很多人员即使一般的人员也有很大的权力。如果我们不加大对财政人员的监管,就很容易在财政部门中出现“灯下黑”腐败的现象。这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余东明 王家梁 郑春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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