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雅红的代理律师陈旭
争议焦点:缺席判决如何作出?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宋雅红的代理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旭。对于杜双华的“万言书”,他称其中相当一部分内容失实,对于其在法律上的观点有所保留,将在明日作出统一回应。
陈旭依然坚持认为杜双华向法庭提交的那份判决书存在很多疑点。
疑点1:为何错误百出?
妻子方:在10年前的离婚起诉书中,被告姓名是“宋雅宏”,而并非宋雅红;此外杜双华、长子、次子的生日全部都写错了;另外,宋雅红并非无业,而是一直在北京恒联通辐射有限公司工作。在解除身份关系的离婚诉讼中,法院出现这样的错误,说明法院根本没有见到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和用以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
此外,在2001年河北衡水中院审理此案时,两人次子的名字是“杜则刚”,而非现在的“杜泽龙”。现在的这个名字是2007年3月才去公安部门变更的名字。
丈夫方:我承认文书中确有瑕疵,因我没有聘请律师,在起诉书的起草过程中,宋雅红的名字还有两个儿子的出生日期以及杜泽龙的名字出现了错误,而法院在找不到对方的情况下,便根据我递交的起诉书下达了相关文书以致造成笔误。这里,我也借这个机会向媒体就这些笔误作一解释说明。
关于次子杜泽龙的姓名登记变更问题。次子跟我生活后,在生活中我们亲朋好友都习惯地喊他“二龙”,在学校和各种书面表达上则一致称为“杜泽龙”,我在起诉离婚时,也是按照这个名字书写的。后来直到2007年才把最初宋雅红单方在公安局登记的“杜则刚”正式更改过来。
疑点2:为何在衡水起诉?
妻子方:为什么宋雅红和杜双华都是北京市居民,而杜双华起诉宋雅红却选择了其创业起点衡水市?此外,普通离婚案一审法院应是基层法院,由衡水中院作为一审法院直接审理普通离婚案件有违常规。
丈夫方:之所以选择在衡水中院起诉,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时我的经常居住地在衡水,且我起诉的财产标的额超过50万元,根据当时级别管辖规定,我在衡水中院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现在宋雅红指责我在衡水中院起诉于法不符,对此,我没有必要辩解。
疑点3:公告送达流程合法?
妻子方:法院在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宋雅红下落不明,未采用其他任何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在立案次日即决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宋雅红的住处、手机号、工作单位长年没有改变。同时,公告开庭日期与实际日期不符。
丈夫方:质疑调查笔录的真假、公告送达流程的合法性,这一点我不是办案人员没有资格去做解释,但我希望并相信法院能够查清当年办案过程中的事实,虽然已时过境迁,但相关人员依然健在,完全可以还原真相,给公众一个正面答复。
况且,我有2001年2月1日法院开具的收取诉讼费的单据,在当年的《人民法院报》也可查到公告送达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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