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7月20日消息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昨天上午,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被依法执行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许迈永利用担任杭州市西湖区委副书记、区长、杭州市副市长、杭州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便利,先后收受、索取他人贿赂人民币1.45亿余元,侵吞国有资产人民币5300多万元,滥用职权,违规退还有关公司土地出让金7100余万元,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1年5月12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许迈永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许迈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6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裁定,维持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死刑判决。
昨天,同样被执行死刑的还有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他因受贿1亿多元人民币而落马。
14年,受贿索贿1.45亿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会重点对许迈永案作了介绍。
许迈永,汉族,1959年1月18日出生,原系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曾任中共萧山市委常委、萧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杭州(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杭州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代区长、区长、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共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中共杭州市西湖区委书记、杭州西溪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主任。
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许迈永担任中共浙江省萧山市委常委、萧山市副市长、杭州(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杭州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市西湖区代区长、区长、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共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中共杭州市西湖区委书记、杭州西溪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主任、杭州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受让项目股权、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解决亲属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索取浙江坤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宝库等14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29.11万余元。
侵吞国有资产5300多万
1998年底,许迈永为将金港公司开发项目的利润据为己有,指使高志伟以其名下的香港伟量发展有限公司及汇丽绣花制衣有限公司借给金港公司1465.39万余元,之后安排上述二公司与金港公司签订虚假合作开发协议,将金港公司与二公司实质上的借贷关系变成投资关系。许迈永与高志伟商定,金港公司转到上述二公司的利润归许迈永个人所有。2002年5月,许迈永安排金港公司将人民币1465.39万余元归还汇丽公司,同时以投资收益款的名义,将金港公司开发利润人民币1584.73万余元转至汇丽公司,许迈永将该款据为己有。
2000年12月,为将金港公司开发项目的利润据为己有,许迈永设立杭州瑞博房地产有限公司,金港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10%股份,剩余90%股份由汇丽公司和通策公司代许迈永持有,未实际出资。瑞博公司成立后,开发项目投入的资金及人员均来自于金港公司。2002年2月,许迈永指使高志伟以他人名义与金港公司、通策公司签订了受让上述两公司持有的瑞博公司股权的协议,向金港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金人民币237.27万元,将瑞博公司的全部股权转由汇丽公司代许迈永持有。同年3月办理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至此,许迈永实际占有了瑞博公司的全部股权。经评估,2002年2月15日,瑞博公司资产增值人民币3911.98万元,扣除金港公司收回的10%股权转让溢价款人民币137.27万元,许迈永将剩余的人民币3774.71万元占为己有。
综上,许迈永利用担任金港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5359.4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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