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7月20日消息 历经半年多反复研究、修改,三亚市委7月19日审议通过了《三亚市培育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用地供给、业务扶持、税收奖励等方面均给予明确规定。
“新规”规定,在三亚进行工商与税务注册的各类国际性、全国性、大区域性总部以及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职能性总部对象(不含政策性国有企业),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汇缴在三亚的,均有条件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对象,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亚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总部经济发展程度已成为国际化城市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此举就是要充分利用三亚良好的区位条件、投资环境、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
根据企业产值和地方所得税收标准,三亚对入驻的总部企业划分为4个等级。每年承诺在三亚缴纳属于地方市级留成所得税收5亿元以上或创造本地计税产值50亿元以上的,为一类总部企业对象。相应地,每年缴纳地方所得税收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或创造本地计税产值30亿元以上的,为二类总部。每年缴纳地方所得税收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或创造本地计税产值10亿元以上的,为三类总部。每年缴纳地方所得税收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创造本地计税产值5亿元以上的,为四类总部。
“新规”规定,三亚将根据总部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及项目产能性质、产业类型,并结合城市功能产业布局分类,分区提供开发用地安排及支持。视总部级别不同,提供从40亩到100亩不等的办公用地,以及100亩至500亩不等的开发项目用地。
所有总部企业的办公或项目用地,均须按“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提供,但三亚市政府提供投资支持。海南日报记者注意到,对于总部办公大楼用地,政府将按照土地出让三亚市政府净收益的全额给予奖励。对于总部企业引入的产业项目用地,则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标准奖励,标准从30%至60%不等。
三亚市财政局是此新规的牵头制定单位,局长周高明今天下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所谓土地出让净收益,就是指土地出让金在扣除征地成本、用地报批成本、地租、土地大市政配套成本、计提应缴省市的各项资金等后的净收益。
新规还对省级重点投资项目、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在原投资支持标准上再上浮2%至5%不等的支持。
三亚总部经济新规的另一个亮点是,总部企业每年上缴的相关税收,政府按一定比例以技术改造补贴等方式给予奖励支持。总部企业高管及驻三亚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政府给予购房专项补助。而且,无论企业性质,注册登记或建设过程中涉及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府在企业缴纳后给予全额奖励。
自去年11月开始,三亚就结合实际,开始着手研究“总部经济新规”。此前,三亚派员赴上海、杭州等地考察,学习借鉴别人的经验与作法,征求意见稿也几经修改与审核。
三亚市政府有关人员预计,今年可引入2家总部企业,政府给予的各项奖励及补贴预计超过3亿元。为了利用好优惠政策,防范风险,三亚“新规”还规定,总部企业对象按认定级别享受用地支持和税收奖励等优惠政策,享受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一事一议的原则与三亚市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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