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7月22日消息 做过甲状腺腺瘤手术后,声音却沙哑了。这是琼海市居民李某的遭遇。经一系列医疗鉴定及司法程序,琼海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向患者赔偿3万余元。
李某因患双侧甲状腺腺瘤于2008年1月到琼海某医院就诊,经手术治疗后于当月出院。但出院后李某出现了声音沙哑等症状,其向医生咨询,得到的答复是该症状是手术后麻痹引起的,过半年自然会好。但直到一年后原告的症状依然没有减轻,其遂赴上海向多家医院咨询,得知可能是由于手术过程中伤及神经所致。
气愤的李某于2009年1月向琼海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伤残等级司法鉴定。同时,被告医院也提出做司法鉴定的要求。
2009年3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海口市医学会为鉴定机构。该医学会分析后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的返喉神经损伤,导致患者永久性声音嘶哑,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且患者术前发音良好,术后出现永久性声音嘶哑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但被告医院对此鉴定结果不服,于2009年7月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在鉴定过程中,李某以被告医院提供的医疗病历资料系被告自行记录、与原告实际伤情不符为由而不再配合鉴定。
办案法官认为,被告医院在医疗过程中缺乏严谨性,术前、术后违反了有关诊疗规范,在原告发生返喉神经损伤后,又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导致原告出现永久性声音嘶哑,其行为属于医疗过失,且与其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其应当负次要责任。虽然其对海口市医学会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但该医学会系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也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做出判决,限被告医院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判决书下达后仅仅几天,医方便找到主办法官,主动要求将赔偿金送给原告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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