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园广场整改时施工图(资料图)
事件进展:法院判定“春园”连带给付工程款又撤判重审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当事双方雷志勇与“春园”对簿公堂,就工程是否有质量问题、工程造价究竟为多少等问题分别向法院申请鉴定。2010年6月23日,“春园”因证据不足,鉴定申请被工程质量及维修费用鉴定单位退回。8月30日,海南汇德咨询有限公司对雷志勇申请工程造价做出结论,工程总造价为663.75万元。
最终,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都有过错。雷志勇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与叶林坤达成的合同因主体不合格,且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但雷志勇已依约施工,工程竣工后交付叶林坤使用,原告有权参照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获得工程款。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告放弃部分利润的请求,原告应获得的利润法院支持50%。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也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判决,“春园”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雷志勇连带给付工程款125.3万元。
法院宣判后,雷志勇立即将好消息传达给60余名民工。原以为在被拖欠整整一年薪水后,终于可以如愿领到血汗钱的民工们当时都很高兴。但不料,在不到一周的时间,雷志勇得到消息,“春园”不服判决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记者调查发现,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但未执行,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1日下发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撤销原判,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2011年6月16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向雷志勇下发了通知书,告知其之前工程造价报告不可采信,他对工程款的司法鉴定负有举证责任,要求其重新申请鉴定并预交鉴定费用。雷志勇看着通知书无奈地对记者说:“当初的鉴定是向法院申请后做的,为何不可采信?再鉴定又得多花10多万元,还不知道有没结果。”
对此,范某、胡某等多位农民工表示,2年都过去了,还得重新开始鉴定打官司,看来这个薪水真的是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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