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上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根据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记者通过相关材料获悉,此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7月18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询问了被告人曾某,同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1年7月1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曾某与他人在金垦路某饭店喝酒,19时30分许,曾某酒后驾驶淡黄色别克牌小轿车从金垦路的琼菜王行驶至金垦路海南省垦区公安局旁非机动车道路段时与一辆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曾某酒精测试结果为225.4mg/100ml。经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血进行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被告人曾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6mg/100ml,属醉酒驾驶。
7月28日上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当庭进行了判决,被告人曾某对判决没有意见,并表示不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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