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7月31日消息(记者曹杰 实习生曹建梅 张颖异)从29日上午召开的《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根据我省实际,特设海底电缆保护专章。并在跨越线路与建筑物和高杆植物关系、海底电缆保护、窃电定义、电费收取等方面做了具体规范。
《条例》明确指出,禁止教唆、协助他人窃电以及传授窃电技术、方法。对窃取的电量以有关部门提供的合法材料记载的电量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日数按180日计算,生产经营用电按每日18小时计算,其他用电按每日12小时计算。
除严厉打击偷割电力设施器材等行为,《条例》也对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出台了规定,相关经营单位应当在收购中建立收购台账,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方式等,以及废旧金属的来源、规格、数量和去向等内容,收购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寻查的赃物,收购单位应及时报告。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电线、电缆和来源不明的铜、铝、铅等有色金属,处3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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