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8月3日消息 海南省卫生厅日前发出《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海南全省自9月1日起取消新农合乡级定点机构起付线,一方面将患者更多地引导到县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另一方面使新农合政策惠及更多的农村群众。
根据该《指导意见》,海南省新农合起付线相应调整为:市(县)二级定点医院500元,省级二级定点医院800元,三级定点医院及省外医院1000元。全省各级定点医院住院补偿比例调整为:乡卫生院执行零起付分段报销,300元以下报销50%,300元以上报85%;市(县)二级定点医院报销70%;省级其他定点医院报销60%;省级三级定点医院报销55%。海南省卫生厅要求,低于此标准的地区要采用此标准,高出此标准的地区可以维持现有标准。
海南省还将乳腺癌、宫颈癌和重性精神疾病纳入重大疾病范围,实行病种限价,将市(县)二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提高至80%,省级其他定点医院提高至75%,三级定点医院提高至70%。将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治疗)的门诊费用纳入住院补偿范围,同时将9类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对住院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国产高值耗材的报销比例全省统一提高至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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