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8月4日消息 在羁押近3年后,“股市黑嘴”汪建中今天(3日)领到了自己的一审刑事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汪建中有期徒刑7年,罚金人民币1.25亿余元。这是我国证券界首例“黑嘴”入刑的案例,法律人士认为,此案对规范股票咨询服务行业具有标杆意义。
55次操纵净挣1.25亿
上午10时30分,43岁的汪建中被带上法庭,他表情平静,与去年10月开庭时相比,他显得消瘦了一些。
法院审理查明,汪建中在担任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在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采取先买入“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后利用首放公司名义通过“新浪网”、“搜狐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介对外推荐其先期买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交易时抢先卖出相关股票,人为影响上述股票的交易价格,获取个人非法利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在首放公司推荐股票的内容发布后,相关38只股票交易量在整体上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上涨:个股开盘价、当日均价明显提高;集合竞价成交量、开盘后1小时成交量成倍放大;全天成交量大幅增长;当日换手率明显上升;参与买入账户明显增多;新增买入账户成倍增加。汪建中采取上述方式操纵证券市场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人民币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人民币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5亿余元归个人所有。
汪建中于2008年11月8日被抓获归案,违法所得已于案发后被追缴。
寄特快专递未被认定自首
此案庭审中,辩方提出汪建中个人通过短线交易模式买卖证券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汪建中犯罪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非法获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追究,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情形属于情节严重。汪建中通过55次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非法获利数额高达1.25亿余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汪建中在自己先行买入某只股票后,利用公司在证券市场的影响力,以公司名义在各种媒介上对外推荐其先期购入的该只股票,人为影响该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并于上述信息公开后马上卖出相关股票的行为,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且其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然无视国家法律,实施了55次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因此,其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主观故意明确,侵犯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破坏了证券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人为地影响证券价格,使该证券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从而对广大投资者产生误导,致使盲目跟进,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汪建中在被抓前,于2008年10月13日,用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寄送了关于自首的信函。汪建中在函中写明住址电话,表示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他犯罪,他会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接受审问,并如实回答问题。庭审中,辩护人欲以证明汪建中具有自首情节。对此法院认为,构成自首应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汪建中虽然给公安机关邮寄了投案信件,有投案的意思表示,但其在法庭审理中,否认有意操纵,未能如实供述,故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法院认为,汪建中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操纵证券市场,侵害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汪建中有期徒刑7年,罚金人民币1.25亿余元,其中汪建中已被证监会申请强制执行并上缴国库的罚款5462万元予以折抵。目前,汪建中的黑嘴行为已让他上缴了1.8亿余元罚金,加上此次刑事罚金,他还有7000多万元罚金未缴纳。
“判决太重无法接受”
宣判后,汪建中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判决太重,无法接受,是否上诉还要和辩护律师商量。“我就是想占点儿小便宜,没想到自己触犯了刑法。”汪建中悔恨地说,他的行为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打击。有记者让他对股民保护自身权益给些建议,汪建中苦笑了一声说:“我实在没这个心情。”他同时表示,对于中小股民的损失表示遗憾。
汪建中的辩护律师高子程称将上诉,并重申了他的无罪辩护意见:本案事实是首放公司先推荐股票,汪建中利用本公司未公开信息购买股票,不存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控方没能举证证明汪建中先买股票在先公司推荐在后。
而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作为首放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公司对外发布的《掘金报告》中有关推荐股票的内容,是汪建中个人提出并决定,其行为完全是其个人意志的体现。其虽然是以首放公司的名义,并利用首放公司的资质及网络平台,对外发布股评分析报告,向公众推荐股票,但股评分析报告中有关推荐股票的内容,是由汪建中个人提出和决定的。汪建中买卖证券使用的是其控制的个人股票账户、资金账户及其自有资金,最终所获取的非法利益也由汪建中个人所占有。因此,本案所指控的事实及汪建中交易的行为是汪建中的个人行为。(邱伟)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