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海口市开始推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与办理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除公务员和事业在编人员外,均可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者可凭证享受多项帮扶政策,用人单位可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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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今起推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凭证可享帮扶政策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1-08-04 14:08

现场发证(记者 谢舒 摄)
 

  符合就业失业登记范围的人员

  符合就业登记范围的人员包括: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确定劳动关系的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营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员: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就业的;从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灵活就业人员终止灵活就业处于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排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就业失业登记手续的办理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实现就业30日内到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属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人员应当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常驻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也可到常驻地(经营地)的社区(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来源:海口网] [作者:谢舒 曾碧萍] [编辑:李昕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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