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8月5日消息 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余元。对于“黑嘴”汪建中而言,1.25亿余元的天价罚金能还得完吗?
昨天记者采访相关法律界人士了解到,罚金刑虽终身追缴,但由于执行权申请主体并不明确,造成执结率非常低。
汪自称已一穷二白
汪建中案被查处后,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没收汪建中的违法所得1.25亿余元,并处以等额罚款1.25亿余元,没收、罚款总额为2.51亿元。同时,按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撤销首放公司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前天,法院在宣判汪建中案时,判决罚金1.25亿余元,这与证监会的处罚是同一单罚款。
据汪案主审法官介绍,由于汪建中并未按规定缴纳罚金,证监会随后向西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按裁定查询、冻结、划扣汪建中名下的存款,共收缴汪建中的罚没款人民币1.8亿余元。该笔收缴的罚没款中,包含违法所得1.25亿元和罚款5462万元。
所以在宣判时,对汪建中被处予的1.25亿余元罚金中,已被证监督会申请强制执行并上缴国库的罚款5462万元予以折抵,要求余款7113万元应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汪建中能缴清7113万元罚款吗?虽然业内有对汪建中五至十亿元家产的猜测,但前日上午汪建中则对记者表示,自己已经一穷二白。如果汪建中果真一穷二白,那等他从狱中出来,再偿还7113万元则是一件很难的事。
缴清罚款才可能减刑
近几年,法院频频判出“天价罚金”。但记者了解到,这些罚金执行起来却并不容易。
据相关司法从业人士介绍,目前罚金在本市部分区县执行较好,通常的做法是,对一些可适用于缓刑的案子,司法部门会动员当事人缴清罚金,以获得宽大处理。他说,以汪建中为例,1.25亿罚金属于罚金刑,只有执行完该刑罚后,监狱等才会基于汪建中狱中表现考虑减刑可能,“但即便如此,实际执行中也只有个别人来缴罚金,执行中存在困难”。
据了解,不仅大额的罚金无法追缴,就连小额罚金也难以执行,多位法官对记者表示,罚金是所有执行项目中最为困难的。
依据我国刑诉法,对于判处罚金的罪犯,如果在规定期限不缴纳的,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都可追缴。除非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丧失偿还能力,可酌情减免罚金,“否则罚金将会终身追缴”。
罚金刑应有明确的执行部门
北京汉良律师事务所胡益华律师认为,目前,我国的罚金执行权申请主体并不明确,也使得一旦罚金被裁定执行中止后,当被执行人重新具备履行罚金义务能力时,法院很难掌握到及时的信息,重新启动罚金刑比较困难。这就造成了部分罚金刑无法执行到位。
胡律师称,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罚金的执行部门,司法实践中该项工作有部分是由刑事审判庭负责代为完成,但刑事审判人员主要任务是履行审判职能,没有充足时间和精力保证罚金刑的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在此前曾建议,要改进罚金执行问题,可以考虑把罚金的缴纳与减刑、假释相挂钩广泛推广。此外,要明确罚金的执行机构。法院执行局作为执行的专业机构,比较适宜作为罚金追缴的主体。(王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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