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说法
肇事凶手
不是故意想撞死人
在医院,陈建被诊断为两肺挫裂伤、左侧液气胸、盆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伤,挤压综合征。次日,确诊为多器官功能衰竭。9月2日上午10:30,陈建再次出现心率、血压、脉压骤然下降,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挤压综合征。南京警方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则认为,陈建符合遭受车辆作用致全身多发性创伤引起的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8月18日晚,民警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新华社区大队部西侧废弃工厂大院内,发现了冯明藏在那里的用来撞人的别克轿车,车前后保险杠均已受力开裂变形,车尾牌用光盘遮挡,车头车牌用纸板遮挡,拿掉车牌后,苏AYTXX7的车牌赫然在目。
冯明撞人后,不敢回家也没身份证,先住在朋友家里,又在野外呆了几夜。后来,他又去泗阳老丈人家住了几天。而就在陈建死亡的当天下午,冯明在泗阳被抓获。经查,冯明前科累累。
落网后,冯明进行了辩解。他说,当时陈建下车走到他的驾驶室旁骂他,并用手机伸进车窗砸他的头,还跑到车前想拦住他的车,他当时没考虑那么多,继续往前开,脚点着油门。估计当时车速在20-30公里/小时,车就撞到陈建大腿上,把陈建抵在两辆车中间。对于第二次撞击时倒车的距离,冯明的说法和高文进相差很大,高文进的说法是倒了五六米,而冯明则称自己倒了“一米左右”,并且“在视线范围内没有看到陈建”,就继续踩油门往前开,“好像擦了一下高文进的车,没感觉压到人”。之后,他的车往左开了一两百米,才把车停在花坛旁边,下车往后看,看到高文进扶着陈建上了车,就开车走了。冯明说,后来他很害怕,“认为发生车祸,又没驾照,不敢去自首。”冯明说,他不是想故意撞死陈建的。
受害方律师
被告态度恶劣,宁愿不要钱也要严惩他
冯明的辩护人认为,冯明主观上没有杀人的动机和故意,且陈建对案件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南京检方则认为,冯明属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按刑法232条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则认为,结合现场的勘查笔录和照片,以及高文进车辆被撞的程度,综合冯明两次倒车撞人并驾车从受害人身上碾过,又驾车逃逸的情节,已证明冯明在主观上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而陈建虽然和冯明发生过争执,但陈建并没有故意实施违背社会伦理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所以,冯明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都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最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冯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目前,冯明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受害人家属聘请的刑事附带民事律师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欣告诉记者,司法机关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不是只听说辞就定案的,还得综合各种证据和情节。司法机关有严格的程序界定犯罪的性质。此案中,各种证据证明,冯明故意杀人的犯罪性质十分明显。现代社会私家车越来越多,撞死人就说自己不是故意的,社会秩序的保障功能将得不到发挥。
王欣律师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冯明多次被刑事处理,这次撞人后,也没有任何悔罪表现,拒不认罪,他的家人也没有任何赔偿和道歉。“最终,我的委托人决定放弃对冯明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请。”王欣律师说,按照通常情况,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互相是不冲突的,即使被告人被判处死刑,也不意味着其可以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当然,反过来也一样,被告人也并不因为赔偿了受害人,就一定可以免除死刑。受害人家属之所以最终放弃民事赔偿,是基于被告人及其家人恶劣的态度。“受害人家属的意思很明确,陈建已经死了,赔再多的钱,也无法挽回陈建的生命,而既然被告人及其家属如此态度,他们宁愿不要钱,也要让冯明得到应有的惩罚。”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