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8月11日消息 本报去年11月《被羁押3年无罪释放东方一村官索赔55万》,报道了东方村官吉宗强被作为杀人嫌犯批捕,向东方市检察院索赔遭拒一案。此案近日有了新的进展,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确认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吉宗强侵权。而村官据此提出国家赔偿却又一次遭拒。
东方一村官两次被关两次被判无罪
1997年6月15日晚上,新街镇老伯村村委会主任老吉和女儿在家中遭枪击,老吉抢救无效身亡。三个月后,与吉宗强同村的吉某因此事被拘留。同年9月25日,吉宗强也因此事被拘留,并于同年12月30日被捕。
1999年,原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吉某、吉宗强提出公诉。公诉机关指控称:吉某因与新街镇老伯村一名女青年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遭到该村村委会主任老吉的反对和干涉,为此怀恨在心。1997年 6月15日晚上9时许,吉某携带一把长管火药枪伙同吉宗强潜入老吉家围墙外,吉某举枪朝老吉头部开了一枪,老吉和女儿当场中弹倒地。老吉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其女儿经抢救脱险。
开庭时,吉某和吉宗强均辩称自己没有杀人。
原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不成立。2000年4月20日,该院依法判决吉某和吉宗强无罪释放。吉宗强清楚地记得,至此他被关押870天之久。
原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提出抗诉。2000年12月2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1年4月29日,他又一次被关进高墙内。
“两次被关,我坐了1110天的牢。”监所里的日子,吉宗强刻骨铭心。
2001年12月29日,原海南中院再次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吉某和吉宗强无罪。当天,吉宗强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
省检复查确认基层检察院侵权
此后,吉宗强开始了漫长的国家赔偿索赔。
2003年6月16日,他向东方市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得到的答复是对他的请求不予确认。经复议,原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也作出不予确认的答复。
无奈之下,2004年4月18日他开始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2011年4月6日,是吉宗强曲折人生中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这一天,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确认复查决定书》,撤销东方市检察院及原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的两份决定书,对东方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吉宗强的侵权情形依法予以确认。
省检察院认为,本案有部分证据指向吉宗强实施了致老吉死亡及其女儿轻伤的行为,但证明吉宗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之间,存在不能排除的矛盾和合理怀疑。批准逮捕时,证明吉宗强实施犯罪的证据尚未查实,不符合证明标准的要求。根据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东方市检察院和原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的决定错误,东方市人民检察院违法侵权情形成立。
申请国家赔偿又“遭拒”再复议索赔提至100多万
拿着这份《刑事赔偿确认复查决定书》,今年5月,吉宗强再次向东方市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等待了2个月,他却等来了一个坏消息。今年7月29日,东方市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认为,吉宗强因在公安侦查阶段作了虚伪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国家免责情形。决定对吉宗强的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拿到这个决定,吉宗强犹如挨了当头一棒。他翻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了解到,第十九条第一项的具体规定是:因公民自己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我不是傻子,为何要作虚假供述让自己有罪”,吉宗强气愤地说,最早作有罪供述是迫不得已,希望检察院对此开展调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吉宗强对此不服,准备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复议,索要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误工费、身体受到伤害医疗费及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赔偿,赔偿金也提高至100多万元,并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海南省权威报纸媒体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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