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8月12日消息 四川籍男子陈某在海口正强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当区域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163717.5元归个人使用,案发后家属积极归还。8月12日,龙华法院一审作出判处陈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不服,表示要上诉。
检察院指控称:2006年,被告人陈某进入海南卓越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工作,被任命为浙江、上海片区业务经理。2009年3月,陈锋被任命为江苏、浙江、上海片区业务经理,负责卓越公司在该区域的市场开发、推广销售、客户服务等,并将所销产品的货款全额回收并全额汇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009年6月,卓越公司经销商陈国某因渔药养殖问题,赔偿养殖户人民币(下同)7000元,后陈国某要求被告人陈某向卓越公司申请补偿此款。同年7月,陈国某与陈某结清货款7000元,后陈某向卓越公司谎称该货款用于补偿陈国某的赔偿款,将货款7000元据为己有。
截至2009年12月,被告人陈某从周国某、倪建某、许海某等卓越公司的经销商中收取并截留了货款126900元,同年12月3日向公司汇回50000元,余款76900元挪作个人消费使用。
被告人陈某任卓越公司区域经理期间,违反公司规定在浙江省上虞市沥海镇滨海大道448-450号开了一家渔药店,跳过经销商私自向养殖户出售其负责经管的卓越公司的产品。截止至2009年12月,陈某私自销售卓越公司的产品得款141486.5元,当月3日陈某以伍菊某的名义向卓越公司汇款50000元,余款91786.5元被陈某用于老家建房及购买轿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货款人民币7000元,数额较大,又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货款人民币168386.5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及挪用资金罪,请法院依法判处。
龙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卓越公司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163717.5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陈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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