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8月17日消息(记者 陈延鹏)8月5日,万宁人叶某银行卡15.5万元被异地支取和刷卡消费案在海南一中院二审宣判,判决叶某对存款损失承担80%责任,银行承担20%责任。
一天购物刷了13.5万
叶某今年39岁,是万宁国营东和农场人,2008年6月12日,其在万宁农行开了一个账户。2010年1月24日,其确认账户上有存款15.6万余元。可在2010年1月25日凌晨2时许,当他去取款时,竟发现其账户上的存款此前已经被人支取,这么多汗水钱一夜之间不翼而飞,令他火烧眉头,遂立即向万宁市公安局报案。
万宁公安局立案后立即进行了调查。根据叶某和万宁农行提供的银行账单以及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表明,叶某所持银行卡上的存款于1月24日在广东湛江徐闻农行,分10次从ATM自动取款机上被支取现金20200元(手续费200元),而后又在湛江一购物广场分4次刷卡消费13.5万余元,现金支取和购物消费两项金额合计15.5万余元。
一审驳回储户诉讼请求
事发后,叶某提出向万宁农行索赔,最后协商不下遂将该行起诉到万宁法院。
万宁法院认为,叶某在万宁农行开设的结算账户,双方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在这个合同关系中,银行的基本义务是依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并负有警示、说明、防范、安保等附随义务。银行若违反合同的义务则应承担责任。而作为持卡人,叶某的义务是妥善保管好并正确使用银行卡及密码,因个人造成银行卡信息密码泄露引起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叶某所提供证据无法证明其银行卡密码是在银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场所被第三人窃取或银行在办理兑付存款时存在过错。既无法证明银行有不履行储蓄存款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事实存在,换言之,叶某无法证明被告有违约行为。
法院最终认定叶某的请求证据不足,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银行承担次要责任
因不服一审判决,叶某向海南一中院提起上诉,其在上诉理由中提到:他人在异地取款及消费时所使用的银行卡并非其所持有的真卡,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视频资料和询问笔录,能清楚辨明取款人和消费刷卡者非其本人。
二审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叶某因银行卡及密码保管不善应对其存款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即80%责任。万宁农行应对叶某存款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即20%责任,万宁农行应赔偿叶某损失3万余元,以及相关利息。叶某上诉理由部分有理,应予支持。同时撤销了万宁法院先前对本案的判决。
二审宣判后,叶某仍觉不甘心,其表示,与一审的完全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比,二审判决让他感到一些欣慰,但二审法院在认定是他人持伪造的银行卡支取储户的银行存款的情况下仍然确定银行只需承担20%的责任令他想不通,其将于近期继续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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