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8月18日消息(实习记者 吴开诗 通讯员 王晓 黄燕)原某快递公司琼海分公司员工卢某在送货时,秘密盗取客户包裹,窃走了客户3个电子产品为己所用。近日,海口市龙华法院宣判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1年4月19日19时30分左右,卢某开车从琼海市送快递邮件到海口市某快递公司,将货物移交完后,卢某在等待该公司移交发往琼海的邮件时,将两个纸盒包装的快递件扔进发往琼海的货筐内。
当日21时30分左右,该公司工作人员在分好发往各市县的快递邮件准备装车时,卢某趁该公司的扫描登记的工作人员不注意,将其之前所放在发往琼海货筐内的两件纸盒包装的快递件扔到其所开的车辆内。后在当日22时左右,卢某到该公司内拿第二筐快递邮件时,又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将一个发往儋州的快递邮件放到发往琼海的货筐内,并在将货筐拉往门口的过程中,故意将货筐内的一个快递弄掉在地上,以分散该公司工作人员的注意力,并在之后将那个发往儋州的快递邮件扔到其车上。卢某在开车回琼海的路途中,将其所盗窃的三个快递邮件拆开,将里面的一部灰色直板诺基牌6300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0元)、一部黄色直板金立牌M508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元)及一部CANON牌数码相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2元)拿出来带回家自用。
2011年4月26日20时30分许,卢某再次到该公司内移交邮件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盗的两部手机及一部数码相机发还给被害人龚某。
龙华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财物价值人民币1132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