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院环保庭第一案开审。 黄叶华 摄
海口网8月23日消息(实习记者 吴开诗 通讯员 胡娜)8月23日上午9时,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公开审理了该庭自成立以来受理的第一起案件。
2010年6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作出《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并拆除养猪场的通知》,认定吕某在位于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养猪活动时,排放了养殖废水、生活废水及养殖废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吕某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组织关闭并拆除所属的位于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养猪场,并将所有生猪搬离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吕某则认为自己的养猪场于2006年建成,一直采用无公害生态环保养殖技术进行养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在养殖过程中,并未向水源排放养殖废水、生活废水及养殖废渣,且所采用的养殖技术达到零排放标准,故未对水源或周边环境造成任何污染。因此,吕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并拆除养猪场的通知》;并责令海口市人民政府就拆除其养猪场的行为给予行政赔偿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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